南京刑诉法查封房产需要什么手续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诉法查封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您的位置:首页  »  
 

刑诉法查封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国人民法院是有权利对我国公民的财产进行查封的,同时也有权利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卡。但是法院的这种权力也受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条约束,就比如说人民法院在某些特定案件当中要查封当事人房产的话,就需要按照刑诉法当中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为了方便监督这种权力的行使,我国公民也可以了解一下刑诉法查封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一、刑诉法查封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二、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 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 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 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 地址。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求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需要向国土房产部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并且附带相关的法律文书。需要的手续是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的,比如说被查封的房产是属于预售商品房的话,就应该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预售房的交易情况表和楼盘的明细表等资料,国土资源部应该根据法院提交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查封处理。
  
  

·关于被判拘役有案底吗2023
    关于被判拘役有案底吗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一种主刑,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是一种刑罚方法,是刑事犯罪后给予的刑事制裁,是会留案底的。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刑事案件案底是要伴随人们一生...

·私人学校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私人学校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多,公立学校的设立数量满足不了大众的需求,于是衍生出了私人学校,口碑较好的私人学校也是吸引了众多学生父母的青睐。对于公立学校的选址建立可以通过国家划拨的形式,而私人学校征地则需要向土地使用者协商,所以就有了私人学校征地补偿标准。一、私人学...

·公司债权转让的条件
    公司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哪些 一、公司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哪些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

·我国事实婚姻从哪年认定?
    事实婚姻从哪年认定?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1.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在试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个月了,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最后赔偿金的数额就是一个月的工资。2.劳动者提出离职,企业不需支付补偿金。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

·夫妻欠债一方死了债务怎么还
    夫妻欠债一方死了债务怎么还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债务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有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就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划拨清偿。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

·使用童工而不发工资会怎么进行处罚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可以参加工作的,然而,一些偏远地区或者黑心的老板为了给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依然会非法使用童工,也真因为童工不受法律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就会苛扣工资甚至不发工资,的我们就为您讲述一下使用童工而不发工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雇佣童工相关法律规定 (1)我...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是如何进行的
    家庭生活也就是所谓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其实也就是和夫妻手中的财产打交道。虽然谈及财产问题可能你会觉得伤及感情,但是,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问题,你知道它是如何进行的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的法律规定   如立有合法有效遗嘱或赠与合同时,按照遗嘱或赠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我们看到的夫妻分割财产,一般都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进行的,但有的时候,可能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就要求分割夫妻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是否可以分割财产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

·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一、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1、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