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相关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相关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相关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工伤问题俨然已经成为职工和单位之间的热点问题,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和工资息息相关,每个人的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拿到的赔偿也会是不一样的,那么到底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这是您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解释。
  对于停工留薪待遇,应是工资总额加上福利。2016年9月19日,肖某因车间突然爆炸,躲闪不及而受到严重伤害,并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半年后,刚刚出院的肖某便向公司索要住院期间的相关待遇,但公司却只同意向其给付月基本工资,至于奖金、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则以肖某并未实际上班为由拒绝。实际上,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工资总额加福利。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至于福利,通常包括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等。工伤达一至六级伤残,本人的工资可以调整。2016年10月14日,李某在上班期间由于工作台倒塌而被压伤致四级伤残。由于既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难以适应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李某选择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虽然工伤保险机构向其支付了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以其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但李某认为支付过低,因为其月工资只有900元,不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机构的做法不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其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资不明,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计算。综上,应当对李某的工资给予上调。依法补足津贴差额。2016年11月11日,郭某上班途中被李某驾车撞成三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郭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赔偿,包括支付伤残津贴。公司基于郭某本人工资的80%计算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遂决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郭某以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考虑到加班工资为由提出异议。本案公司的赔偿计算并无不当。《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项中提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关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第54条指出:“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据此,郭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的问题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为您提取了相关资料,按照相关信息得出的标准便可以引导您获得相关的范例,但是情况不一可能会有所出入,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时,可以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成立抢夺罪未遂要判几年
    成立抢夺罪未遂要判几年根据被抢夺物品的价值决定,即使抢夺未遂,依然要追究法律责任。被抢夺的物品价值满足抢夺罪立案标准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

·一、电瓶车与电瓶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1、确定事故责任:处理电瓶
    一、电瓶车与电瓶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1、确定事故责任:处理电瓶车交通事故程序一般先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此时要保留好事故责任书,若对结果有异议,可在责任书有效期内持此责任书申请复议。2、起诉鉴定索赔:然后是起诉,申请伤残鉴定,以鉴定为...

·入职第一个月没有工资怎么办
    您经过用人单位的层层筛选,千辛万苦进入公司。从入职开始到一个月,也是发工资的时候,是您的辛勤付出得到回报的时候。但是有的新员工会发现入职第一个月没有工资,自己也很诧异,但又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工资,对此也是有很大疑问和不解。遇到这样的情形该如何是好,接下来,我们将告诉您该怎么办。 一...

·传播性病罪的犯罪特征
    传播性病罪的犯罪特征 一、传播性病罪的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

·离婚需要一些什么条件呢 ?
    离婚需要一些什么条件呢 ?一、离婚需要一些什么条件呢 想要离婚的话,具备以下条件就可以离婚: 1、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达成离婚的共识。 2、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具有法律规定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如: 第一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强调是同居,而不是偶然...

·离婚案中房改房的处理
    1、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房改房有按照房改房政策取得所有权和尚未取得所有权或仅有使用权这两种类型,离婚时也要分情况处理房改房。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1)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

·长沙征地补偿新标准细则有哪些?
    长沙征地补偿新标准细则有哪些?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土地的利用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国家顺应实施土地征收政策,土地征收必然涉及土地征地补偿的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是政府在处理政府征收土地问题中必然要解决的问题,下文中我们以长沙为例为您介绍长沙征地补偿新标准细则的内容,供...

·协议离婚探视权申请的过程是什么样的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离婚率居高不下,我国也为此颁布了新婚姻法,来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新增加了很多规定,也比以前更加严格了。但是很多人都对它不太了解,因此产生了很多疑问,比如协议离婚探视权申请等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给您普及一下。 协议离婚探视权申请的过程是什么样的? 第...

·股权质押贷款手续有哪些?
    股权质押贷款手续有哪些? 一、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1)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

·网络诈骗案判刑标准是怎样规定
    网络诈骗案判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也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网络对人们实施诈骗。网络诈骗的犯罪形式比较多,通常人们在生活中一不小心就会落入网络诈骗的陷阱当中,国家为了抵制这种犯罪现象。针对网络诈骗案在量刑上...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