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什么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行为人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驾驶员,在启动汽车时,没有注意汽车周围的状况,以致将一个在汽车后面玩耍的小孩轧死。此案例中,行为人身为一名驾驶员应当在启动汽车时,注意汽车周围的状况,否则极易造成危害结果,但因为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此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就是一种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应当预见是一种预见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也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不会要求公民去做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只是对有实际预见可能的人赋予其预见的义务。因此,预见义务是以预见可能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即使结果再严重,也不应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刑法理论对此见解不一,主观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客观说认为,应以一般人或平均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折衷说认为,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人时应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低于一般人时应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确定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即应将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和行为人本人的条件,如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主观特征,结合起来进行判断。根据这一标准,一般人在通常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本人的认知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情况而不能预见;一般人在通常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也可以因为本人的认知能力较高或行为时的特殊情况而能够预见。可见,仅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条件或行为人本人的条件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是片面的;只有将这些主客观的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意志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在经过了上文的介绍之后,您应该清楚什么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了吧。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行为人认为不会发生损害结果,但因为自己的疏忽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是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而不像直接故意犯罪是积极的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
  
  
  

·放火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

·逃债伎俩列举
    债务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主体(即债务人)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其他人主张债权。因此,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比如,将财产全部记在母亲名下。对于这种情...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下列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刑法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判罪标准是什么?
    刑法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判罪标准是什么?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判罪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处理?
    一、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处理?收集证据,要回押金。租房押金是房东和租客进行协商,实行押一付三,即要押一个月的租金的形式来保护房东房屋设施无损毁的方法。在租赁关系消除且房东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房东应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租客。租房押金不退,租客可以找房东协商解决,如协商...

·合同履行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合同履行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一、合同履行原则的概念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方式适当。 (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6)债务人履行...

·民法典对与夫妻一方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与夫妻一方债务的规定是什么?离婚的时候很多夫妇都会出现很多的问题纠纷,主要的问题无非就是关于孩子以及财产,这两个问题直接关乎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这两个问题是焦点问题,财产以及债务是离婚时候必须要解决妥当的问题,那新婚姻法 一方债务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

·吸毒是什么罪名,有哪些危害
    现在经常有电视节目爆出明星吸毒的丑闻,近年年来,我国吸毒人群数量越来越来越多。国家对吸毒行为打击力度也很大,那么按照法律法规,吸毒是什么罪名?吸毒的危害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以下文字给您介绍下。 一、吸毒是什么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把吸毒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

·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什么?
    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什么时候一、 仲裁管辖权涵盖的基本内容 仲裁机构受理有关的商事争议并行使管辖权,依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没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失去了其受理案件的基础。 从这一角度出发,仲裁机构通过受理案件确立的对有关商事争议可行使的管辖权体现在两...

·离婚前转移财产到子女是否可以?
    离婚前转移财产到子女是否可以?离婚前转移财产到子女是不可以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