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鉴定什么时间做比较合适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伤鉴定什么时间做比较合适
您的位置:首页  »  
 

工伤鉴定什么时间做比较合适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工作中受到了伤害的话是可以去做工伤鉴定的,这样我们就可以不用自己负担医药f费。那么工伤鉴定什么时间做合适呢。是在受到伤害后直接就去做还是说要先跟公司的有关领导反映这个情况后再去做。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下。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是必须发生工伤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必须治愈出院并且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才可以申请,时限也是有规定的:如果是治愈出院前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治愈出院后1个月内申请,如果是治愈出院后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做出工伤认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该怎么处理?
  
  一、用人单位
  
  (一)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尽快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并垫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认定后,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可向社保机构申报核销或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二)除抢救外,必须到就近的工伤保险约定医疗机构治疗。属抢救的,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约定医院机构进行治疗。
  
  (三)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如逾期,申请前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
  
  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相关法律知识: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二是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
  
  三是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工伤职工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
  
  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
  
  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1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鉴定什么时间做比较合适的一个详细的解释,其实我们正确的做法就是在受伤后直接向公司的有关部门反映这个事情,如果公司没有人管则应该直接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在做这些的同时要找你的直接上司医院做工伤鉴定。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由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关系者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且若工程质量有瑕疵,那一方的经济发展也是会受到印影响的,故而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国家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都是十分重视的。对于国家相关部门来说,制定了各项法规,以防止工程质量的发生,那么,具体来说,工程质量相关...

·分公司劳动合同总公司盖章合法吗?
    分公司劳动合同总公司盖章合法吗?合法,公司法第31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B...

·一、起诉离婚后会不会判重婚罪?
    一、起诉离婚后会不会判重婚罪? 起诉离婚后不会无故判重婚罪的,重婚罪需要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与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能认定重婚,如果没有以上的证据,无法认定为重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

·员工工资包括什么 单位扣发员工工资合法吗
    工资是员工生存的依靠、是他们工作的最大动力,也是用人单位众多义务中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可在实践中,不少员工并不是很清楚工资的组成。那么,在工作的过程中,员工工资包括什么内容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员工工资包括什么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

·一方担保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担保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一方担保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

·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

·一方出轨提出离婚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方出轨提出离婚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一方出轨提出离婚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1、明确知道一方出轨自己是无过错方,因为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2、无过错方必须知道自己是否获得赔偿,可以获得哪些赔偿,通常来说: (1)无过错方获得赔偿...

·保险代位权及行使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及行使条件是什么?关于代位权这一法律概念,出现频率最多的应该就是在债务债券纠纷之中,因为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第三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在保险纠纷中也有代位权。那么,保险代位权及行使条件是怎样的呢?我们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为你做详细介绍。一、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会如何处罚?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会如何处罚? 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