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签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怎么计算?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陈长望与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内容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也是相互对等标准,应合法有效。协议中所约定被告安置给原告的第一套“天泰•凤翎锦绣”1号楼25层2号房屋的办理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及违约责任是2012年5月31日交房后的18个月内,逾期每天按300元支付违约金。而在实际履行中,被告虽按约定的交房时间向原告交付了第一套安置房屋,但按上述办证时间的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11月30日前负责给原告办妥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被告至原告起诉时即2017年2月24日仍未给原告办理此两证,逾期办证近三年零一个月时间,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应向原告安置的第二套“天泰•凤翎锦绣”18号楼13层1号房屋,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是2014年12月31日,逾期每天按300元支付违约金。而在实际履行中,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发布公告要求原告等被拆迁户办理结算入住手续的截止时间是2016年11月15日止,但原告并未前去办理结算接房手续,由于原告未提供未接收该房是被告方过错造成的证据,故应确认被告公告中载明的办理结算入住手续的截止时间为被告向原告履行交付第二套房屋的时间。即便如此,被告就此套房屋的交房时间已逾期向原告交付近两年时间,亦已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被告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告对第一套房屋主张的逾期办理两证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2万元,对第二套房屋主张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4万元,是对合同违约金进行的主动调减,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且被告逾期办证及逾期交房的过错责任均在于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两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椐,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办理第一套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依法负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质证,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所有资料,用以为原告陈长望办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北外胡家坝社区“天泰•凤翎锦绣”1号楼25层2号房屋产权的相关证书;

二、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次日向原告陈长望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2万元及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共计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房屋土地的他项权证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


·未成年人可否购房办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要么必须取...


·什么是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怎么界定?
      1.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2. 房改房在交易方面确实与商品房有所区别。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的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职工...


·签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怎么计算?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


·.中介隐瞒交易真实信息赚取差价,怎么维权?
      1. 2001年6月1日,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就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而2006年建设部颁布的,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27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


·买到凶宅,可以撤销合同吗?
      1. 2018年12月19日,金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金某购买黄某名下位于某住宅小区某单元的一套住房。2019年1月7日,金某向黄某付清全部购房款76万元,黄某于2019年1月18日将该套住房的所有权过户至金某名下。 但该套住房曾在2013年10月19日凌晨发生过入室抢...


·房产中介未尽审核义务,能否主张居间费?
      1.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将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而在日常生活中,中介出于促成合同成立,赚取佣金的目的,往往难以做到如实的报告,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那么在居间人存在过错的...


·合同解除后,买方能要求中介退服务费吗?
      1. 2015年1月11日,贾某(买方、甲)王某(卖方、乙方以及某某公司(经纪方、丙方)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位于中山市XX房地产;转让成交价为400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0000元,定金在未查验房地产产权清晰之前须交由丙方或丙方指定账户监管,丙...


·什么是双方共有房屋产权?
      

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


·不动产权证包括哪三证?
      不动产证三证合一在原来包括契证、房产证和土地证。而现在契证已经取消了,改成了完税通知书,具体介绍如下: 1、房产证: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