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任何一个犯罪都是有具体侵犯的客体,而这个客体恰好就是法律保护的法益,因此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才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对于盗窃罪这种比较常见的犯罪来讲,您知道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哪些吗?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哪些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单位能否构成盗窃罪
  关于单位盗窃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2002年8月13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委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上述批复来看,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也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可见,从立法上看,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为公司财物的所有权,而具体侵犯的对象则包括了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从此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单位是不能构成盗窃罪的。换言之,盗窃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并且还是已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行。
  
  
  

·以房子做抵押借条怎么打
    借条应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规范的借条内容如下:1、写清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2、写清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3、写清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4、应写清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

·公寓与普通住宅的区别
    

    公寓当然也是商品房的一种,只是物业管理水平相对较高,当然同地区两者之间比较公寓的物业费也相对较贵。主要表现在公寓有24小时电梯、24小时保安、24小时热水。普通住宅小区却无此标准。而最主要一条是:普通住宅小区一般只做住房之用,而公寓大多...

·贩毒罪现场有毒品会被收缴吗
    一、贩毒罪现场有毒品会被收缴吗? 毒品肯定会被收缴的,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部门会将依法缴获的毒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及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随后会对缴获的...

·小孩抚养权去哪里办理,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在离婚时,双方需要救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在协商一致后,签署离婚协议书,办理户口手续,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为孩子的户主。在离婚后,若发生孩子抚养权的变更的,小孩抚养权去哪里办理?我们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小孩抚养权去哪里办理? ...

·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不管是对于普通职工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都肩负的有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也就是说,其实公司的一些职权是不可以滥用的。所以说,滥用职权罪不仅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同样也对于公司中的人员具有约束力。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久?
    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方式和诉讼方式,而此时选择不同方式离婚的,当事人所需要办理的离婚手续不同,当然具体耽误的时间也是不同的。这其中,诉讼离婚所要花费的时间是要比协议离婚久的,那您知道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久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

·拆迁当事人何时可以申请裁决?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

·我跟老公离婚可以在外地办理吗
    现代生活中结婚离婚都十分的方便,正常,但是离婚有不少疑问,比如离婚可以在外地办理吗?一般来说离婚都是到常住地登记就可以了,不是必须的到户口所在地,这也方便了许多人,但是关于离婚的问题还有不少,下面就让我们带着您详细了解一下离婚的条件。 一、离婚可以在外地办理吗 可以在异地离婚...

·法定继承人顺序
    法定继承人顺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

·江苏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