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您的位置:首页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因而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而呈规模化的趋势,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制造、使用、监督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居民身份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管理、颁发的,发放给境内的年满l6周岁中国公民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根据《条例》第3条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5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管理"。因而其他任何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都无权印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虽为公民本人拥有,但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有关事项,也要向公安机关申请。《条例》第8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l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第22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可见,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的规定是很严格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包括临时身份证,有关临时身份证的管理、制发的具体内容,参见l989年9月15日因务院通过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应做进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如果这类人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合法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即属此类情形,对此种情形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虽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职权,但超越职权范围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由于行为人具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方便条件,因而手段隐密,不易发觉,其主观恶性更为恶劣。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将意欲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



  

    二、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考察某种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在准确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基础上分析是否具备本罪的全部构成特征。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出于个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证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会而仅是个人收藏的;行为认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字迹不清,擅自开启证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涂的,或认为证件姓名用字有误,擅自涂改的,不应认为是犯罪。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二罪的区别表现为:(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三)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1)二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信誉和正常活动。(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行为手段仅限于伪造一种。(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伤鉴定后是否停发工资
    工伤鉴定后是否停发工资 是否发放工资需根据停工留薪期是否期满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有明确说明。若工伤职工还处于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已期满: 如劳动者构成七至十级伤残:则劳动者应当恢复上...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构成要件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构成要件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用于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它在使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乘客和物资能否安全达到目的地的问题。航空器在运行中一旦失去控制,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全世界,有着各种各样的疑难杂症,但随着世界的医疗技术不断的发展,不少的疑难杂症逐渐被攻克,这对于人类的医疗事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所以医生与病人的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的我们为你介绍一下。 ...

·不按时交房怎么办
    在购买期房的时候,最担心出现开发商不按时交房的情况,这样就会打乱自己的计划,有可能造成一些损失。但就购房者来讲,若真的出现了这样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怎么办 针对开发商延迟交房,业主们可集结起来找开发商讨个说...

·劳动局规定多少岁才不算童工
    法律和劳动局规定多少岁才不算童工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说明,每个企业都应该严格遵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成长,国家任何企业雇佣童工工作,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情况严重要进行罚款。这也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下面我们就具体的介绍下,和童工雇佣有关的内容。 ...

·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签订的原则是什么
    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社会向前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可能表面上看来,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是来自于公司的内部章程。但是实际上公司对于员工的所有管理,包括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是有相关原则的。我们就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例,来了解一下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签订的原则是什么?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

·借条内容写错了要怎么处理
    借条内容写错了要怎么处理在生活中,签订过合同的人都知道,在合同里写明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可以说合同成为双方当事人行动的指南,因此,合同对当事人来说很重要。那借条内容写错了要怎么处理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借条内容写错了...

·结婚后怎么能自动离婚?
    结婚后怎么能自动离婚在我国并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如果能和男方协商一致的,那夫妻双方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无法和男方协商一致,那女方只能通过起诉离婚才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效果。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

·离婚案件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而产生争议,而此时无法达成一致的话,也就无法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那您知道这其中离婚案件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案件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

·债权人死亡后债权是遗产吗?
    债权人死亡后债权是遗产吗?债权是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