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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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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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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纠纷的举证规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协议显失公平的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有关证据,因此应维持双方所达协议。

   案由的不同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分配,也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处理后果。本案的案由之争,无非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合同撤销权之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来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主要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此来看,合同撤销权案件的责任是由主张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正置。在本案受害人在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前未经尸检,协议达成后,尸体已埋葬,受害人死亡的真实原因已无法确定,无论那方举证都非常困难,因此对本案案由的确定,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正确处理。

  

  对本案案由的确定,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理由是原告提起的是医疗损害赔偿之诉,虽然事后双方达有协议,但协议并未明确被告无过错,而且协议内容并未涉及过错问题,协商的是补偿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合同撤销权纠纷。理由是虽然原告按侵权之诉提起,但医患双方事后已达成处理协议,且协议是以被告无过错为基础的,如果原告要提起侵权之诉,必须解决协议问题,原告在起诉中也是以协议显失公平为前提,因此本案应定为合同撤销权之诉。案由即案件的性质,它的确定要根据双方争执的法律事实,要确定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必须先撤销协议,否则被告即可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协议进行抗辩。因而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协议的效力问题,由此来看第一种意见单以原告起诉确定案由是错误的。本案按合同撤销权处理,无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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