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著作权损失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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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损失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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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损失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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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损失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著作权损失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二、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应该怎么确定?
  
  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1、这是最为简单直接的方式。由于著作权人拥有的著作权会为自己带来一定的利益,例如出版,改编等等,这些利益会因为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而受到损失。
  
  2、这个时候自己受到的损失完完全全是由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所以自己不需要承担这个损失,而应当由他人承担,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他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损害赔偿。只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在他人的侵权过程当中给自己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就可以向他人请求赔偿。
  
  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第三,按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如果在以上的各个情况之下,都没有办法计算出具体数额的话,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处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七)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关于著作权损失的认定标准参考因素是比较多的,比如说也能够参考国家稿酬标准确定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产生的市场价值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对于造成的损失,在确定具体损失标准的时候,参考依据也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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