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抵押物清单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抵押物清单
您的位置:首页  »  
 

抵押物清单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
  │规│ │ │原值│折旧│基期│抵押│产权│有效│质│设定│ │
  抵押物│格│单│数│(万 │率 │价值│价值│证书│使用│量│抵押│处│备
   名称│型│位│量│元) │(%)│(万 │(万 │及编│期 │状│状况│所│注
  │ │  │ │  │  │元) │元) │号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基期价值为设定抵押时对抵押物的估价。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建筑工程中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区别
    建筑工程中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方式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

·遭遇家庭暴力是否可以离婚
    遭遇家庭暴力是否可以离婚根据调查显示,在婚姻关系中有很多女性是长期遭受着对方的家庭暴力,虽然萌生过离婚的念头,但由于对法律的缺乏,因此也不知道遭遇家庭暴力是否可以离婚。现实中,又该怎么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家暴。对此,本文将为您一一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遭遇家庭暴力是否可以离...

·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一、言词证据方面 不注重收集关键证言,目击证人、关键证人的证言能够收集,但没有收集; 讯问笔录制作不规范,如讯问笔录在制作人员、时间记载方面明显存在矛盾和错误的;讯问不细致深入,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情节,如作案工具来源,赃款赃物去向,犯意提起经...

·虐待老人有什么刑事处罚
    虐待老人有什么刑事处罚虐待老人有什么刑事处罚随着社会人口的增多,老龄化也较为严重,也时常会有虐待老人的事情发生。而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待罪的规定表明,对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有虐待情况情节恶劣的将会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包括护工、敬老院看护人员等对...

·劳动争议答辩状范文(单位版)
    劳动争议答辩状范文(单位版)劳动仲裁是我国规定的一种解决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争议的一种友好的方式。劳动者如果和单位之间有矛盾并且公司并不能对其问题进行很好的处理,劳动者是可以在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司法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仲裁。今天我们为您整理了一篇劳动争...

·哪些二手房合同无效,什么样的二手房合同无效
    哪些二手房合同无效,什么样的二手房合同无效一、什么样的二手房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
    法院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方面的案件,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而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方面也规定了不一样的立案条件。那么您知道法院立案的条件都有哪些吗?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

·一、单位员工工伤工资怎么计算?
    一、单位员工工伤工资怎么计算?单位员工工伤工资需要按照没有受伤时的薪资进行计算,员工工伤的工资是按照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

·面对离婚前财产转移该怎么办
    现实中,有的夫妻在离婚之前为了能够让自己多获得一些财产,而选择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另一方来讲面对离婚前财产转移该怎么办呢?相信实践中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离婚前转移财产? 在网络上有很多的朋友搜索:离婚时如何转移财产。在此,需要解...

·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我国代位继承的如下特点。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