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区别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区别
您的位置:首页  »  
 

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区别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区别
  
  借条和欠条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之间的法律意义却有很大的差别。在借给朋友钱的时候,务必要清楚这些,借出去的钱很多都很难要回来,如果借条写不好,即使走了法律途径,说不定也要吃哑巴亏。
  
  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区别
  
  欠条与借条的基本概念是: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该偿还债权人当时欠下的债务时,因为他的一些个人原因不能够按时的偿还给债权人,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由债务人书写,并亲笔签名交给债权人的债权凭证,债权凭证的内容基本上具有证明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区别:
  
  1、性质上不同。因二者形成的原因不同,在性质上自然不同。借条只要是针对借款的产生而产生,主要是因借贷的发生;而欠条是针对欠款的,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关系一方没有付完全款而产生,也可能是因为租赁、利息等等原因产生。同时对于借款与欠款的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是欠款就不一定是借款了。
  
  2、欠条和借条诉讼时效不同。
  
  (1)借条的诉讼时效。
  
  借条上面,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已经到了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期限为3年。也就是说从约定还款的日期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给债权人,在三年之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诉讼。但是如果超过了三年,即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将会丧失胜诉权。
  
  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据此,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一直不找债务人还钱,超过20年的,债权人丧失诉讼时效,中间找过对方还钱的,从知道自己权益权益受侵害之日的次日起算三年。
  
  
  (2)欠条的诉讼时效。
  
  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方面与借条没有区别。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从收到欠条之日的次日起算三年,中间找过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收到侵害之日的次日起算三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公司法人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法人是否承担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二手房买卖中会有哪些陷阱
    二手房买卖中会有哪些陷阱一、二手房买卖中会有哪些陷阱 1、 共有房屋买卖 现在有不少房屋的产权是两人以上共有的,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协议签订前买方应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该房屋的权属情况,...

·事业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事业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事业劳动合同到期后,事业和劳动者需要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双方就要面对一个问题,事业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我们告诉您,除了是劳动者有过错,都会有经济补偿。我们下面将主要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事业单位不同意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何优先?
    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何优先? 一、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的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中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不打官司怎样催收欠债?
    不打官司怎样催收欠债? 不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催收债务有很多好处,比如可以不伤了借贷双方之间的和气,避免合作的中断等等。具体来说,债权人不打官司怎样催收欠债才有效呢?如果实在无法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催收债务,此时债务人如何通过打官司来催收债务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国际贸易合同通知条款是怎么样规定的?
    国际贸易合同通知条款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国际贸易合同通知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际贸易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卖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等具有告知的义务。 二、国际贸易中其他主要条款 ...

·一、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

·股权转让后余款不付如何解决?
    股权转让后余款不付如何解决? 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股权转让注意的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

·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委托人违约和受托人违约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

·无效宣告商标自始无效吗?
    无效宣告商标自始无效吗?无效宣告商标自始无效,商标宣告无效就是对一件注册商标宣告权利失效,相当于被判了死刑,这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是杀伤力十分巨大的。面对商标被无效的危险,必须积极应对、尽全力挽回!从商标注册之初就熟悉相关法律要求,通过合法正规手段获得商标权,从而避免商标被无效。1...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