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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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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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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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有何不同
  
  一、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有何不同
  
  债权转让是合同的一方全部或是部分地把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它本质上仍然是合同。但是原来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或者转让方完全退出由受让方接替债权,或者转让方和受让方成为共同债权人。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有:
  
  1、债权是有效的;
  
  2、债权是可转的;
  
  3、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债务人被通知。
  
  债务承担是债权人、债务人跟第三方签署协议,全部或者部分地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债务承担成立的条件有:
  
  1、债权是有效的;
  
  2、债权是可转的;
  
  3、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债权人本人同意。
  
  免责债务承担的结果是第三方承担债务,原来债务人与债权人脱离了关系,如果第三方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第三方赔偿损失,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要求承担债务。此外,第三方可以进行抗辩,向债权人表示主张无效。最后,主债务附带的利息等债务也一起转移给了第三方。
  
  二、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经过协议将他的债权全部的或其中一部分转让给他人。
  
  
  债权如果是全部转让的话,那么受让人代替了原来的债权人变为新的债权人,原来的债权人便脱离了关系;债权如果部分转让,那么受让人成为第三人参与至原来的合同关系当中,跟原来的债权人一起共享债权。债权转让需要符合如下三个条件才可以:
  
  第一,公司的债权需要有效存在。债权转让需要合同是有效存在的。债权转让的一个根本前提就是债权是有效存在的。让与他人无效债权,或是已经无效的债权,则为转让标的不符合。此项规定目的是防止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债权双方,及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在债权转让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需要有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行为由于是处分行为,所以它必须满足民事行为可以生效的条件。
  
  第三,债权需要具备可转让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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