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23如果年父欠债子承担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2023如果年父欠债子承担吗
您的位置:首页  »  
 

2023如果年父欠债子承担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如果年父欠债子承担吗
  
  
  父债与其子无关。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债子还不受法律支持。父亲的债务儿子偿还仅仅以遗产为限额。超出部分不再偿还。也可以用放弃继承遗产的做法来不承担你父亲的债务。
  
  
  1、各人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子女没有代替父母偿还个人债务的法律义务。
  
  
  父母也没有代替子女偿还个人债务的法律义务。
  
  
  2、但对于子女来说,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而名下拥有大量财产的。
  
  
  父母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确认该财产为父母转移的财产,法院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判决转移财产无效,并以该财产强制偿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这样的法律事实主要有5种,即债的履行、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
  
  
  同时,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会失去胜诉权,导致债权债务名存实亡。
  
  
  此外,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也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
  
  
  但通常诸如本案这样的纠纷关键在于,人死了,多少还留有一点遗产。
  
  
  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
  
  
  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民法典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而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
  
  
  对于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特殊债务,法律还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的特殊规定。
  
  
  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类型的“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
  
  
  综上所述,我们都知道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父亲母亲的债是否还需要子女还,其实法律上是没有具体规定的,这些债务准确来说是债务人生前的债务,超出的部分继承人无需承担,谁的债务谁来换。
  
  
  
  

·成都市国土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国土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国土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征地拆迁档案管理,确保征地拆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措施有哪些?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措施有哪些?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措施有利用法律来进行民事赔偿和刑事方面的处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

·法院调解的特点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及其他组织的调解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着区别。和解,是在没有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

·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怎么处理?
    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怎么处理?现在企业单位中,有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用人方式,被您称作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虽说在提高派遣员工工作能力和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等发面,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务派遣也带来了很多的劳务争议,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讲解一下,有劳务派遣的...

·夫妻离婚什么情况下孩子判归男方
     当婚姻出现问题以离婚收场时,夫妻双方在孩子归属问题上往往会产生纠纷。夫妻有时甚至会去咨询律师关于孩子判归谁的可能性大一些。那么,在法律上,夫妻离婚什么情况下孩子判归男方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夫妻离婚什么情况下孩子判归男方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人总体是以强者的身份出现,...

·侵犯他人著作权需要负什么责任?
    侵犯他人著作权需要负什么责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56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

·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一、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是商标法,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样板丢失怎么办?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样板丢失怎么办?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2、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