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签订合同可以对双方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所以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来说合同的签订都非常重要,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那么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到底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具体回答。
  
  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所以,依据合同法,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就表示合同成立。但考虑我国传统观念,或招标文件中有“以签订正式合同书为合同成立”的约定,所以要十分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目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多采用由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签订施工合同,下面笔者拟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浅谈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四部分组成,即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在整个合同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签订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同主体
  
  协议书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上所确认的招标人、中标人相吻合,更应注意其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并应在“开工日期”这一栏明确“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的条款,以避免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如期进场施工的被动局面和纠纷。
  
  三、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但发包人亦有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更高要求,在签订此条款时,可以约定“合格,力争获奖”,以降低风险。
  
  四、合同价款
  
  此条款应是被发包人经招标程序确认的承包人投标报价,若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在此处可注明“暂定”字样。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施工合同》以列举方式表述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这里要强调的是,协议书中这一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1条以及专用条款第2条相呼应,更是这两个条款的基础。发包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要求将招标文件纳入合同组成文件,在这种情形下,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决定合同组成文件以及排列顺序,排列顺序也非常重要,其关系到合同产生歧义的优先解释顺序。在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里要注意洽商、变更文件的效力和送达问题,洽商、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公章。特别应注意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发出的信函或文件的送达问题,一般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应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在邮寄详单中注明所寄物品的名称及内容,并妥善保管此详单。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从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等十一个方面阐述双方权利义务,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在协议书、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将协商的权利交给双方的体现,其以协议书、通用条款为基础,又是一种升华。因此,重点阐述其注意事项:
  
  一、工程师条款
  
  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1.8条,明确了工程师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则将工程师分为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两类,在签订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工程师的职权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可以约定“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将《工程监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而约定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时,则应注意避免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交叉,对于工程师的人员,可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职权,并约定如果工程师人员变更,则发包人应另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同时约定工程师的确认时间,并明确工程师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认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依据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可将合同价分为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模式。
  
  (一)固定价格合同,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2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依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将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双方协商认可一个固定总价,除因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施工单价和施工量都不可调整,承包方要承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变化的风险。固定单价则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予以调整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无法申请司法鉴定,权利人丧失司法鉴定的途径,如果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则可请求法院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注明风险调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别注意专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确认的约定,注意施工中的签证。
  
  (二)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时将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与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问题的回答。签订合同在承包工程的工程中非常重要。无论和对方约定了什么,只有把条款具体落实到合同上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地被法律所承认。

·无证驾驶撞人轻伤逃逸有刑事责任吗?
    无证驾驶撞人轻伤逃逸有刑事责任吗?交通安全事故一直是人民关心的焦点,近年来国家也在这个方面实行更为有效的监督,旨在维持社会交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我们都知道,现在司机出门在外,驾照是必备的,那么如果忘记带驾驶证或者压根没有驾驶证,也就是说,无证驾驶撞人轻伤逃逸有刑事责任吗?我们将...

·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4、一方专用的生活...

·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一审法院的流程是怎样的?
    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一审法院的流程是怎样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对案件需要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成立,那么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有异议时,普遍知道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一审法院。那么当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有哪些相关处理流程?下面就让的我们来为您介绍。一、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一审法...

·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哪里2023
    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哪里2023 一、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哪里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比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以及较为特殊的国安机关等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只有一个,即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行政...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怎么支付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建立的一种劳动关系,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内容承担各自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就要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赔偿金该支付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相关知识。 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

·离婚如何给双胞胎孩子抚养费法律怎样规定
    离婚是夫妻双方结束相互法律关系的事件,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充分阐述自己的理由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孩子的抚养权在离婚案件中也是占有很大的比重的,在法律中对离婚案中抚养权涉及的孩子抚养问题也是夫妻双方都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抚养费,那么离婚如何给双胞...

·试用期工资怎么给,如何给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虽然不像正式员工的那么好,但最基本的工资还是应该要支付的,并且法律规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那到底试用期工资怎么给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工资怎么给 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

·私立学校工作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应该怎么做
    很多时候我们在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该通过什么手段来得到应有的赔偿呢?下面我们就以私立学校工作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这一问题为切入点来进行了解吧,请接着往下看。 工作纠纷: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

·哪些财产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不少未婚男女都会在结婚前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让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认为在结婚之前都有必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当然,这样的认为是不准确的,其实只是针对一些财产才有进行公证的必要,那到底哪些财产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财产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一、如果离婚一年抚养费应该要多少钱?
    一、如果离婚一年抚养费应该要多少钱? 如果离婚的情况下,抚养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