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合同法》九十八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合同法》九十八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合同法》九十八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合同法》九十八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2、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4、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试用期。这是从试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5、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6、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7、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8、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9、主张和解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劳动关系不要破裂。实际上,很多企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如果出现不发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渠道解决。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效是1年。
  
  《劳动合同法》的九十八个条款中最主要的就是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相关内容。《劳动法》与我们是紧密相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会涉及到的法律,同时也是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时经常会用到的,所以我们在平常要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仔细的研读。
  
  

·交通法摩托车酒驾怎么处理
    交通法摩托车酒驾怎么处理酒驾一般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辆分类》GB/T15089-94中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所以喝酒后驾驶摩托车确实属于酒后驾车行为。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

·民事国家赔偿情形都包括哪些
    您对于国家赔偿千万不要狭隘性的理解成为,只有发生了冤假错案的情形下才能够提起国家赔偿。其实并不如此,在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形,当事人也可以抓紧时间收集相关的证据,民事国家赔偿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到法律支持。那么,民事国家赔偿情形都包括哪些? 民事国家赔偿...

·一、吉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谁出?
    一、吉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谁出?吉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的责任人员来进行一个出具,交通肇事中伤残鉴定费在起诉中提出的,谁提出谁预交,一般就是被害人提出,并预交。鉴定后,如果构成伤残等级则由肇事一方出,如果没有则被害人出。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到什么部门做,怎么收...

·慈溪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具体的事项有哪些
    危险总是在不经意间就会发生,尤其是在我们工作的时候一个不小心就会受到伤害。尤其是那些高危职业工作者。那么其实我国早就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保护受伤工人的利益。在这之前就是要去做个工伤鉴定。下面就以慈溪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为例,一起来了解下吧。 工伤鉴定标准(慈溪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离婚财产案子中复议需要交费用吗?
    一、离婚财产案子中复议需要交费用吗?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就税务行政复议来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费用在...

·做假购销合同有责任吗
    做假购销合同有责任吗?现在有不少公司和商家为了逃税、避税想尽了一切办法,例如做假合同,做假购销合同有责任吗?签订假购销合同到银行贷款可以吗,会构成诈骗吗,相信有一些人会问到这个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释一下相关知识吧,请阅读下面的文章吧。一、签订假购销合同到银行贷款,会构成贷款诈...

·一、劳动者随时都能辞职吗?
    一、劳动者随时都能辞职吗?不可以随时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发展作出处理,如果员工仅是失踪了几天,又回到公司则应视为旷工,如果员工持续不归,经通知仍不回公司或无法通知联...

·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证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飞》...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怎么算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怎么算侵权行为实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而此时也就要对死者家属作出相应的赔偿,其中就具体包括了死亡赔偿金。那么您知道这个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是怎么算的吗?这对死者家属来讲是很重要的,本文将对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怎么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

·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说到劳动法,其中最让您关注的除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之外,还有应该就是对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了,其实劳动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它的书写是有一定的法律规范的,也就是对于劳动合同来说国家是有统一的格式文本的,而这些都规定在了劳动合同法当中,那么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