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可以要求法院罚没款退还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可以要求法院罚没款退还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可以要求法院罚没款退还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可以要求法院罚没款退还吗?不可以;检察院违法罚没款是不可以退还的,罚没款申请延长是不可以的,规定的时间没有交纳会产生滞纳金。罚没款,主要是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的处罚款,没收款,也可以是行政性处罚、收费的款项,通常我们习惯性的叫罚没款。比如交通违规时,交警开出的罚单,需要缴纳的款项,就属于罚没款。款项性质:财政非税财务,集中汇缴财政的收入;通常是在判决书生效之后缴纳,也存在判决之前缴纳,判决生效后转罚没款。罚没收入适用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通过应缴预算款核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二、有关到司法解释《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罚没执行的管理第八条 罚没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执行。执法人员执行罚没时,必须佩带和出示国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执法标志和证件。第九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罚没决定,应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说明处罚原因和处罚依据。使用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除国家有统一规定外,处罚决定书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罚没收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印制。第十条 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只能由一个机关或组织处罚,不得重复处罚。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之间因前款规定的同一行为处罚发生矛盾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处罚:(一)罚没项目没有列入目录管理的;(二)执法人员未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和出示执法证件的;(三)执法人员未使用统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的;(四)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没处罚行为的。第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确属错误的罚没,应将所罚没财物退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综合上面所说的,罚没款一般就是针对于违反了法规才会给的处罚,也是属于罚款的一部份,对于这个罚款一般只要在上缴了之后就不会进行退回,这也是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任何事情都需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来,不能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工程质量年限一般是多少
    工程质量年限一般是多少?房屋建筑对于居住的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此,有工程质量保障,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建筑的损坏承担赔偿与维修,但有一定的条件认定。这很大程度上确保施工时工程质量的落实,使人们有一定安全保障。那么工程质量年限是多久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工程质量保障 ...

·怎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在我国有专门的法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可能构成工伤的,需要经过法定的机构进行鉴定。一般相关的鉴定都有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那么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有哪些问题。 一、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 工伤认定是劳...

·员工就职于一家企业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就职于一家企业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时,可以用此进行维权,那么如果公司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会怎样?如果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应当给与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会怎样?(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

·房屋拆迁回迁户是否预告登记
    房屋拆迁回迁户是否预告登记 一、房屋拆迁回迁户是否预告登记 房屋拆迁回迁户需要预告登记: 1、《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

·根据刑法规定出轨与重婚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规定出轨与重婚如何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出轨与重婚的界定是是否和第三者再次的登记结婚举办婚礼,或者是和第三者在小区内部以夫妻共同名义在一起生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属于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规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什么人要交社会抚养费?
    相信您对于社会抚养费并不陌生,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实行的是独生子女政策,因此第二胎出生后父母一般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许多人认为目前实施二胎政策之后就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了,这是错误的想法,二胎政策实施之后仍然存在社会抚养费。那什么人要交社会抚养费?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

·子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区别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

·房产继承税费最新规定是什么?
    房产继承税费最新规定是什么? 很多城市家庭,父母去世后,都会留下一套房产,这属于遗产,应该按照遗嘱分配,或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房产继承会涉及到过户手续,将房子过户到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名下。而房产过户会产生一些税费。那么,房产继承税费最新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

·遭遇恶意欠薪怎么办?
    遭遇恶意欠薪怎么办? 遭遇恶意欠薪怎么办? ?一是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是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来解决; 三是有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来解决;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求助社会、媒体的力量。 如果农民工要申请...

·一、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新房主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
    一、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新房主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新房主是应继续履行合同的,1、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对于买受人继续存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无须另外成立租赁合同,买受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与承租人产生租赁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出租人。租...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