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经济补偿满足哪些条件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经济补偿满足哪些条件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经济补偿满足哪些条件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离婚经济补偿满足哪些条件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1)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 照约定分割财产,则对那些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双方约定只是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如果未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后的财产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则不会出现对一方不公的现象。(2)请求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首先,这里的义务是指家庭义务,也就是“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义务。如果是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适用这里的补偿规定。其次,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如果双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3)离婚时提出;这种补偿请求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是离婚之前,也不能是离婚之后。二、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是多少?首先,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经济上的补偿。是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应斟酌以下因素: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受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高额的补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能实现则没有任何意义。确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应满足以上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网友甚至不知道应该索取离婚经济补偿,看了上面的文章,如果满足上面的条件,请您再慢慢的看一遍。如果不符合上面的条件,则也不必要担心,因为夫妻婚后的收入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所以也不必过于担心。离婚经济补偿与我们经常说的离婚损害赔偿,其实并不是一回事。其中,一方在离婚的时候主张损害赔偿的,这必须要基于另一方在婚内具有法定的过错情形,并且夫妻之间离婚也是因此导致的,否则的话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而对于离婚时候提出的经济补偿,就不以对方在婚内有法定过错行为为前提,但格外也要需要满足的条件。
  
  
  

·工伤保险是怎么赔偿的?
    工伤保险是怎么赔偿的?(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

·交通事故理赔标准准确的说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理赔标准准确的说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保险公司对于车主的赔偿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地区不同,事故赔偿的标准也不同,那么2018交通事故理赔标准都有哪些赔偿内容呢?一般包括人身,财产及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损害赔偿。(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合肥市检察院信息公开应该怎么实施?
    合肥市检察院信息公开应该怎么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

·婚姻当事人怎么才知道犯了重婚罪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
    婚姻当事人怎么才知道犯了重婚罪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有哪些
    时下,学开车、买小车已成为社会上的一股潮流,许多家庭把拥有一台私家车作为一种时尚。但是随着家庭交通工具的增多,交通肇事也层出不穷。如果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就会构成犯罪,即交通肇事罪。那具体来说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有哪些?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

·辖区内企业以及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驻辖区内分支机构
    辖区内企业以及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驻辖区内分支机构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二、劳动合同备案时申报所需要的材料: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是法人单位的,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

·跟分公司签合同风险有哪些
    跟分公司签合同风险有哪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

·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如何区分?
    1、在承包关系中,承包方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需要按照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发包方负责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直接参与承包方的日常工作。由此引出了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重要区分点—人身隶属性。 2、到工厂工作,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单位给你们发放...

·商标权的取得形式有几种,怎样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取得形式有几种,怎样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形式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当事人要想成为商标权人的,则首先就要取得商标权。那么您知道商标权的取得形式都有哪几种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按照商标是否由取得商标权的人创设,可将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