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如何揭露离婚虚假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如何揭露离婚虚假债务?
您的位置:首页  »  
 

如何揭露离婚虚假债务?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如何揭露离婚虚假债务?要求债权人出示债务证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二、法院关于虚假债务的处理方式是什么?(一)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二)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四)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是需要就共同债务进行平等分摊的,因为共同财产是按平等的比例进行分割的,但是在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只有处于家庭生活的,或者是一方欠债时,另一方知情的或者是明确表示支持的才能认定是共同债务,否则只能按照个人债务,由欠债人个人承担。
  
  
  

·鉴定数量之辩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甲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利益属于遗产范围吗?
    1. 李秀(化名)与刘子成(化名)夫妇育有两女,分别是长女刘慧来(化名),次女刘慧开(化名)。刘子成去世后,李秀与张立民(化名)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张立民所在单位北京市某厂分配海淀区荣凯路×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张立民在此居住至1991年3月10日去世。 20...

·深圳购房政策有哪些内容
    深圳房价近几年来不断攀升,所以当有了一定收入后,大众普遍都会考虑买房,购房政策也随之不断更变。今年,深圳又推行了新的购房政策,相信您都还不太了解,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深圳购房政策有哪些内容的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有效增加住房供给 加快落实“十三五”期...

·怎样起诉增加抚养费
    夫妻在离婚后,除了会因为财产问题而发生争议,还会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产生纠纷。那在离婚后好是因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而需要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此时该怎样起诉增加抚养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样起诉增加抚养费 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增加。婚姻法第37条第2...

·量刑5到7年有谅解书能判几年
    当事人有被害人的谅解书的,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

·车辆定损车主是否到场
    车辆定损车主是否到场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受到损伤之后,车主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会派人来对车辆进行定损,那么很多人就有一个疑问,车辆定损车主是否到场呢?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开你的疑惑。 一、定损车主是否到场 一般情况下是按标的车辆(被保险人)和三者车辆划分,定损时...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2、...

·一、发生劳动纠纷怎么解决?
    一、发生劳动纠纷怎么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

·借款受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会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形,此时一些民事主体会选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借贷请求,为了降低借款请求,借款者有时会实施行贿行为,银行机构的一些职员会经受不住诱惑,会受贿,此种借款受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一、借款受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算不算案底?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算不算案底?1、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算案底,犯罪嫌疑人没构成犯罪不会留案底。刑事案件法院判决书会做出有罪判决或者无罪判决,如果是不定罪,则犯罪嫌疑人是无罪,不存在案底。2、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