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的财产和债务如何处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的财产和债务如何处理?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的财产和债务如何处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离婚的财产和债务如何处理?离婚的财产和债务由双方自主的协议来进行一个处理,比如说其中一方拥有所有的财产,另外一方承担所有的共同债务都是可以的,只要都同意就可以,否则的话到法院来进行判决的话,是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来进行。1、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常的情况下是要夫妻双方平等分配的,但是具体的情况还是要根据在这个家庭中主要的生产和生活以及这个家庭的经济来源的等等的情况去处理夫妻之间的共同的财产,可能夫妻双方之间会有一定的不同,但是如果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在这个家庭中是属于夫妻双方个人的专属的财产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这种个人的财产是归个人所有的。2、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他们夫妻双方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有个各自不同的事业,但是事这些财产均属于夫妻的共同的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离婚后这些财产将各自分割各自在管理的部分,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管理的过程中的财产相差的数额很大的情况下,分的多的那个人要将这个差额补给分的少的那个人。3、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只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但是并没有在一起进行生活的情况,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给彩礼的一方可以去要就另一方颓坏当时所支付的彩礼钱,并作为离婚后的财产。4、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对夫妻一方的个人的房屋进行了重新的装修,重新的拆除后重新建造,后来将这个房屋没有变更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该将重新专修或者是重新建造的那部分的钱返还给另一方,此房屋也不能当做夫妻共同的财产去分配。二、关于离婚后债务的分配方面: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关于夫妻之间的债务的分割,如果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的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券应该平均分割,每个人各占百分之五十,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有孩子的情况下,负责孩子的抚养权的一方且在婚后没有任何的过错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规定,这样的一方是可以少分的一些债务的,具体的债务分配还是要按照具体的情况去分配。如果这个债务是夫妻双方的个人的债务的情况下,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这个个人的债务归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夫妻双方的共同的债务在法院已经分配完并且已经具有法律效益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不去履行还债,让另一方去还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既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另一方就没有任何的义务去帮助还债。在日常生活当中离婚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因为它不仅仅是到民政部门去签字盖章,然后登记离婚就可以完成的事项,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的财产都需要做出一个合理的安排,一般情况下平均对半来进行处理即可。
  
  
  

·一般房屋违约金起诉费用是多少
    一般房屋违约金起诉费用是多少 一、一般房屋违约金起诉费用是多少 此时依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应该知道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是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

·单位非法雇用童工哪个部门管
    单位非法雇用童工哪个部门管如果有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直接拨打110;工商局的举报电话为12315;劳动部门的电话12333。具体由单位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劳动者投诉、举报及违法处罚。二、劳动法规...

·确定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
    确定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 我们国家土地所有权都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如若公民想要办理土地使用权都必须要通过特定的办法取得。很多企业如果想要申请土地使用权的话,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程序进行获得土地,那么确定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们给您详细的介绍一番。 一、确...

·医疗过错官司案例的相关介绍
    医疗过错官司案例的相关介绍 一、在医疗过错诉讼中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夫妻打架砍成重伤怎么判刑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经司法鉴定确定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之后被害人可以起诉离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老公过世没遗嘱房子咋过户
    1、公证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之前,先要将进行遗产继承公证,继承人在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如果房子的属性还是外销商品房的话还需要去市公证处办理公证。这里,公证处会按照受益额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继承权公证费,收取200元。2、房地产管理继承人在...

·离婚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环节有哪些
     离婚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环节有哪些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

·公司法股东告公司的情况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告公司的情况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由很多股东构成,其中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作为公司股东,有监督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在引发的公司诉讼案件中,包括股东之间的诉讼及股东与公司的诉讼等。那么,公司法股东告公司的情况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一、公司...

·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