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结婚的嫁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结婚的嫁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的位置:首页  »  
 

结婚的嫁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结婚的嫁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2、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法律滞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当前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3、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如在涉股纠纷的审理中,股市行情瞬息万变,法院在及时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发挥财产经济效益出发,经双方当事人许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之下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炒作行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经济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时候,也可以将股票判给具有一定股票知识、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当事人所有。4、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5、竞价原则在当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执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竞价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人民法院在竞价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同时把竞价过程记录在案。竞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合上面所说的,嫁妆就是属于男方给女方的彩礼,而对于这份彩礼只要是在结婚前给的,那么作为女方就可以作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可以不用于共同的生活中来,但作了有其它的约定就会除外,所以,双方在财产在婚前就一定要认定好。
  
  
  

·2023吉林省征地补偿款的项目有哪些?
    吉林省征地补偿款的项目有哪些?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1、土...

·离婚案被告转移财产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离婚案被告转移财产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一、离婚转移财产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有可能会。 1、离婚时,一方为了侵吞另一方的合法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另一方搜集到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后,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出示给法庭...

·公安机关对信用卡诈骗会怎么抓捕?
    如今每个年轻人手头都有一张或者多张信用卡,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使用信用卡上面的疏忽,进行信用卡诈骗。受骗后,我们应该及时报警,交给公安机关处理。那么报警之后,信用卡诈骗会怎么抓?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内容吧。 一、信用卡诈骗会怎么抓? 信用卡...

·新员工患上入职前焦虑该怎么办?
    随着我国生活节奏的加快,在工作中,在生活中,许多人都会患上焦虑症,甚至有些刚离开校园,步入社会的青少年也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焦虑、烦躁等负面情绪,即患上入职前焦虑症。那么,新员工入职前焦虑该怎么办?这里就由我们为您进行解答吧。 一、如何解决入职前焦虑症 (一)摆正态度这是在职业发...

·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 当代社会,建筑工程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工程的类型,当然建筑工程的话是有一定的保质期的,也就是质量的保证期限,其实您都特别想了解一下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

·交通事故人伤鉴定要多久
    交通事故人伤鉴定要多久 1、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是什么?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是什么? 工程在建筑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建筑方与施工方进行协商建筑施工等事宜,在建筑完工后还需要对工程进行验收,而这个时候往往都会参考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一个工程进行负责,我们整理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大多数的刑事犯罪来讲,法律中规定的都是由自然人构成,并且这里的自然人也是有严格要求的,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被认定构成犯罪。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只能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大多数犯罪。当然,针对一些特殊的罪名,此时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也是较为特殊的。就拿...

·男方负责打工挣钱,女方负责在家带娃,对于男方的工资,女方有份吗?
    12.男方负责打工挣钱,女方负责在家带娃,对于男方的工资,女方有份吗? 无论打工挣钱,还是在家带娃,都是为家庭共同生活贡献力量,只是家庭角色和分工不同而已。不能以一方不工作,负责居家操持家务、照顾小孩和老人等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收入,就否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排除...

·上下班的途中的工伤如何认定
    上下班的途中的工伤如何认定 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认定工伤此类的案件,应当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结合劳动者的“上下班的时间”“上下班的路线”“上下班的目的”,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全面理解。 1、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