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佛山市征地补偿2023年的标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佛山市征地补偿2023年的标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佛山市征地补偿2023年的标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佛山市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是新的一年,相同的,许多的地方也出台了新政策。新政策的体现在方方面面,在征地补偿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改变。那么,居住于佛山的市民对于佛山市征地补偿标准应该很感兴趣,下面我们可以一起了解一下。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土地有三类、四类土地二种: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桂城街道、大沥镇。
  
  补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九江镇、西樵镇、狮山镇、里水镇、丹灶镇。
  
  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区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或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的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设立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作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本辖区内的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用事业、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细则。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区征收中心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征收中心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征收中心可委托镇(街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
  
  第四条区土地与房屋征收主要部门职责:
  
  (一)区征收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全区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受理征收申请,核实征收资料,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3.根据发改、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对拟征收范围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区政府审批;
  
  4.审核征收申请单位提交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区政府审批;
  
  5.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应急预案;
  
  6.组织召开听证会,通知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7.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报区政府审批;
  
  8.发出土地及地上物征收预公告,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发布征收公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区政府审批等;
  
  9.作为征收主体,负责与征收申请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委托协议,并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备案;
  
  10.负责安置地、安置房及安置资金的落实;
  
  11.负责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12.监督征收申请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按区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13.对征收的与补偿产生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派员协助法制部门制定应诉方案,提供复议、诉讼所需要的文件、档案资料;
  
  14.编制下一年度征收计划并报区政府;
  
  15.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主要职责:
  
  1.负责联合协调省市住建部门的相关工作,并对区征收中心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指导;
  
  2.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也可委托实施单位和征收申请单位进行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认定与处理。
  
  (三)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主要职责:
  
  1.牵头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进行核定;
  
  2.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
  
  3.负责落实留用地和安置地指标以及办理用地手续。
  
  (四)征收申请单位职责:
  
  1.及时提供项目拟征收范围红线图;
  
  2.按时拨付或协调、监督建设单位拨付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款;
  
  3.负责按照区征收中心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认识这类知识,是对我们知识面的拓展,同时,也是对生活大事改变关心的表现,关心我们自己的生活,有一种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来进行,营造好的社会氛围。
  
  

·连续病假工资该如何计算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一、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

·母亲争如何取抚养权
    母亲争如何取抚养权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

·离婚诉讼赔偿的相关法条
    离婚诉讼赔偿的相关法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诉讼赔偿的条件 1、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

·一、劳动合同法21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21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21条的内容是: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试用期内的员工遭到单位的辞退时也是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的...

·14岁童工找什么工作挣钱
    一、14岁童工找什么工作挣钱 为了保证我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也就是单位招人不能招未满16岁的未成年。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有哪些不同?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有哪些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为了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不受任一方损害,合同当事人都可通过行使抗辩权而保护自我权益。如果当事人的权益损害将在未来发生且是可预计的,当事人就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来降低未来可能受到的损害。那么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

·员工持股平台注册资本多少合适
    员工持股平台注册资本多少合适 一、员工持股平台注册资本多少合适? 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注册; 1、由于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按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算的,所以注册资金多,注册手续费就贵。虽然工商免费了,税务还是按照注册资金来收印花税的。 2、公司注册资本越高,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越...

·公司辞退怀孕的员工赔偿标准2023年是什么?
    公司辞退怀孕的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1、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

·诉讼离婚本人不到庭怎么办
    诉讼离婚也就是打离婚官司,这种情况下自然需要当事人双方都能够出庭,否则的话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事情无法说清楚,但现实中也有可能出现本人不到庭的情况,原告或者被告不到庭的情况都有。那此时要是诉讼离婚本人不到庭该怎么办?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诉讼离婚本人不到庭怎么办 离婚案件的...

·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