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用人单位有权与医疗期满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程序上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或发给一个月的代通金。同时,该条规定也隐含了这样一个意思: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第一天应当到单位报到上班,因为只有这样单位才能知道劳动者能否从事原工作、以决定是否对其调整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第一天务必到单位报到;否则,单位可以将此视为旷工,从而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医疗期满解除合同后怎么办?
  (一)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医疗期满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二)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除了规定经济补偿金外,还规定了医疗补助费,发放标准是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还应当分别加付50%和100%。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第二条对“医疗补助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对于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对于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劳动者,则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医疗补助费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不等同,两者可以同时享有。不过却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而不是只要医疗期届满就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时候要看员工是否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能不能胜任另外安排的工作,如果都不能的话,那么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由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关系者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且若工程质量有瑕疵,那一方的经济发展也是会受到印影响的,故而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国家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都是十分重视的。对于国家相关部门来说,制定了各项法规,以防止工程质量的发生,那么,具体来说,工程质量相关...

·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认定标准是什么
    相信您都知道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说起赌博罪,我们不得不提到另一种罪名,开设赌场罪。那在实际案件中,该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呢?也就是说,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针对以上问题,下面为您解答。 一、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认定开设赌场罪,需要...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跟定金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跟定金的规定是什么?违约金与定金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妻子前夫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妻子前夫的孩子有继承权吗?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主要是要看是否与被继承人(即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如果形成抚养关系的,则是有继承权的。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承担继子女部分或者全部的生活支出,教育费用等,即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而言,这类的犯罪是和民事诉讼程序接轨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并且涉嫌通过虚假诉讼达成自己目的的。不管是为了钱财也好,为了陷害他人的名声也罢,都是属于虚假诉讼的。民庭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就会把案件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了。当然,这只是一种...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需要还钱吗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需要还钱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所以要回答老公欠债老婆有义务还吗这一问题,首先要...

·咸阳农村拆迁安置政策都有哪些内容?
    咸阳农村拆迁安置政策都有哪些内容?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离婚后一方再婚孩子抚养费怎么付?
    孩子,是联系整个家庭的桥梁。离婚的越来越多,孩子成了最终的牺牲品。要么是将孩子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不想抚养。要么就是孩子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关于抚养费问题,最开始,也许都还按时支付。但当组件新家庭后,许多人就不愿意给了。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离婚后一方再婚孩子抚养费怎么付? ...

·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
    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 一、医疗过错立案的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公司法人可以当财务负责人吗
    公司法人可以当财务负责人吗?不管公司规模大小,都会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其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而在一些小公司中,法定代表人身兼数职,既是公司的董事长,由负责财务,采购等,其中这都是经营不规范的体现。那么公司法人可以当财务负责人吗?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一、公司法人可以当财务负...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