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如何进行破产清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您的位置:首页  »  
 

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如何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破产处理是一项技术性强、任务繁琐的过程,会有专门的机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也就是常说的破产管理人。那么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呢?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作出解答。一、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二、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就是我们为您解答的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以及相关部门指定而组成的机构,专门负责公司破产财产的保管、分配和处理。在立法中没有统一的指出破产管理人资格要求

·一、简易解除劳动合同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一、简易解除劳动合同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简易解除劳动合同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赔偿金项目以及金额;赔偿金支付的约定时间;离职手续以及社保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对于违约情况的说明;对于法律纠纷进行说明;落款等内容。 二、...

·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判刑后不交罚金的后果是什么
    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判刑后不交罚金的后果是什么?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判刑后不交罚金的法院会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

·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

·公司法股东权利义务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股东权利义务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很多人来说,只要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的话,可能就会想有更多的利益。但是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股东在公司当中,他既享有权利,同时他也是负担义务的。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公司法股东权利义务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为您介绍。 一、遵守公司章程...

·农村中的房屋一般是修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面的,而这样的土地按照
    农村中的房屋一般是修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面的,而这样的土地按照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农村居民只拥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虽然农村房屋也是可以购买的,但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购买,那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1、出卖房屋的,宅基地...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而合同纠纷行为人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的主要界线。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

·一、女方分割财产代理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女方分割财产代理词的内容有哪些? ⒈首部。 ⑴注明文书名称。 ⑵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⑶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⒉正文。 ⑴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⑵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⑶诉讼程序。 ⑷...

·新版遗产税草案是怎样的?
    一、新版遗产税草案是怎样的?我国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也并未发布遗产税相关的法律草案或是条例。二、遗产继承的概念?????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

·苏州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很多想要生二胎的家庭来说在为宝宝准备好了一切之后肯定要涉及到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因为生育二胎有些情况下是对社会缴纳一定的补偿的,但是各地的抚养费标准都不同,那么苏州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呢?一起和我们来看一下吧。 一、苏州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因地而异...

·法院开庭后没有批捕是否是判缓刑
    一、法院开庭后没有批捕是否是判缓刑开庭前没有批捕是有缓刑的可能的。判处缓刑的罪犯,侦查已经终结,案件不会再有进展。如果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和旧罪分别作出判决,按照刑法规定执行数罪并罚。如果法院决定不批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二、缓刑的考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