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认定统筹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伤认定统筹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工伤认定统筹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工伤认定统筹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日前,劳动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的管辖权问题发生的诉讼案件也日渐突出。主要是由于工伤保险统筹全国不统一,各地实行工伤保险的统筹项目也不尽相同。一方面,工伤认定结果直接影响待遇支付,即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未脱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监管、控制和影响,于是,基于严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导思想作用在工伤性质的认定上,所以才造成对于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辖或统筹地管辖相分离的局面。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有待于全国工伤认定范围和标准的统一,尤其是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使受工伤的劳动者完全摆脱用人单位和当地工伤保险部门的约束。即使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在全国范围内不统一时,工伤认定的管辖权也不应当受地域的限制。这可以通过在全国劳动系统范围内建立联动机制来实现,即由企业注册地或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地劳动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或调查取证工作,而由其自己最终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从而妥善解决目前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最新工伤认定办法是什么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首先在这里,我们给您介绍了全国各个地方工伤认定统筹地的法律规定是,不统一的,当然解决,这个办法的话,需要对于工伤认定这个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制,我们在这里也给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的一些具体的内容。
  
  
  
  

·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如果管理不善、缺乏安全施工意识的话,
    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如果管理不善、缺乏安全施工意识的话,很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从而引发建筑工人人身伤害事件。关于工程质量事故,我国是有明确等级划分的,不同等级的事故,对应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建设...

·夫妻协议离婚房子怎么过户手续
    夫妻双方会因为感情不合等种种原因,最后导致两人不得不走向离婚这条路。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协议离婚,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房子产业都需要切割。但是办理离婚后房子分割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那么具体在夫妻协议离婚后房子怎么过户手续呢?还得请你继续往下看。 一、夫妻协议离婚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协...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很多经济类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仲裁来解决,且仲裁机构一般会根据涉案的标的数额来收费。不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具体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

·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专利权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缴费义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

·公司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公司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

·泉州商标权质押贷款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泉州商标权质押贷款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概念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以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物,按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二)功能特点 ...

·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处理办法有哪些?
    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处理办法有哪些? 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能获得安置补偿吗? 征地拆迁房屋如系合法建造,不存在权利瑕疵,即使其所有人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且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

·一、父母离婚财产归儿女可以吗?
    一、父母离婚财产归儿女可以吗? 父母离婚财产归儿女是可以的,父母的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 1、父母如果离婚,婚后财产双方平均分割。 2、即使孩子把工资上交家里,父母离婚时孩子也不会分到财产。 ...

·一般的离婚程序多少时间?
    离婚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因为在法治社会中双方如果出现很大的矛盾或者其中一方出现出轨等情况,都会果断选择离婚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离婚的时候都会按照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一般的离婚程序多少时间?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一般的离婚程序多少时间?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