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多久可以要求派出所做司法鉴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多久可以要求派出所做司法鉴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多久可以要求派出所做司法鉴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国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然会涉及鉴定、核实证据,所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 是具有鉴定权的。在我们的生活中,处理一般案件的多为派出所,我们看到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在派出所立案之后,一般多久可以要求派出所做司法鉴定呢?我们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公安机关司法鉴定
  
  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是主要侦查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具有鉴定权(含鉴定实施权),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属于有法可依。我国立法上赋予侦查机关(含公安、国安、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有限的司法鉴定权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为了在侦查过程中及时固定、鉴别、核实证据。
  
  我国《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的鉴定工作,是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以及其他案件、事件、事故、自然灾害等调查处置中应用。
  
  二、多久可以要求派出所做司法鉴定
  
  对于多久可以要求派出所做司法鉴定这一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安机关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固定、鉴别、核实证据,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和诉讼过程中的司法鉴定不同,公安机关司法鉴定要求及时、高效。
  
  我国《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独立、及时、安全的工作原则。
  
  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可以看出,该规则对公安机关司法鉴定的开始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只要求遵循及时高效原则。但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间有具体的要求,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
  
  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多久可以要求派出所做司法鉴定这一问题的相关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阅读完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该什么时候做司法鉴定,但应秉持及时原则,已促进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您可以和公安机关沟通确定一个双方都觉得合适的时间。

·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

·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

·抚养费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不少夫妇离婚后,会经过法院判决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而另一方需要一定时限内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是,由于各种生活因素,抚养费有时并不是准时支付的。在这个时候,孩子的抚养方就无法按时收到孩子的抚养费,可能对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其实,抚养费的支付是有一定的时限,如果超过支付时限,孩子的抚...

·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
    “责任程度”即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也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它是条例中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应考虑的三个因素之一。
  医疗活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简单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

·法律上劳动合同解除包括什么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
    法律上劳动合同解除包括什么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犯罪预备辩护词的作用是什么
    一、犯罪预备辩护词的作用是什么 犯罪预备辩护词的作用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 辩护词是辩护人对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是辩...

·公司债券利息由谁确定
    公司债券利息由谁确定 (1)预期企业经济效益 预期的企业经济效益就是指企业用发行债券的收入进行投资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这一经济效益必须经过严密的科学的测算,并且要考虑企业产品成本、价格的升降变化幅度。要根据各种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作出合理的留有余地的效益测算。如果经济效益好,债券利...

·从行政拘留到法院叛型有哪些程序阶段?
    我们您都知道,法律一向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法庭是可以对群众开放的,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案件,甚至会有电视进行直播。即便如此,但还是有些人知法犯法,顶风作案,关于从行政拘留到法院判刑,我们还不是很熟悉,下面,我们就带您一起来看一下,从行政拘留到法院叛型有哪些程序阶段? 一、阶段 刑事...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

·一、交通事故中对方打人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中对方打人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中华人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