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的内容有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的内容有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一、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的内容有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的内容有什么?
  
  
  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司法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工伤认定关系到员工的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的问题,这样就需要一份法律文件来解释一些在其他的法律文件中没有提到或者是比较矛盾而法院难以判决的问题,很多的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这样的一份司法解释。
  
  
  
  

·民警超期羁押属于犯罪行为?
    民警超期羁押属于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超期羁押行为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滥用职权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超期羁押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有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有的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我以为,对于故意实施超期羁押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1、滥用职权罪的成...

·高校打架斗殴的定义是什么
    打架斗殴是一个所有人都似乎熟悉但是又在感觉上离我们很远的情况,但是说起打架斗殴的定义,可能严格意义上就很少有人了解,可是打架斗殴的定义及法律后果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打架斗殴的定义及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一、打架斗殴的含义、性质和法律后果 打架斗殴是指人们...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几种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程序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程序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 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

·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 这是由现代民法典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有哪些?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是发包方 (建设单位) 和承包方 (施工单位) 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 议。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

·物业费交多少怎么确定?
    物业费交多少怎么确定? 物业费交多少怎么确定? (一)物业管理费如何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为你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时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协商而确定的。而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有些...

·法定丧假有几天?丧假期间的工资怎么算?
    家人去世,是一件十分悲痛的事情,根据人之常情,当职工遇到亲人过世的情况时,法律理所应当对其规定一定的丧假,那么法定丧假有几天呢?的我们今天就在这里跟各位讲讲关于法定丧假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定丧假有几天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

·试驾出了车祸应该由谁负责 试乘试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试驾出了车祸应该由谁负责 试乘试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是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较为新型且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的案件类型,试驾中除了发生单方事故外,还有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双方事故情形。那么针对试驾者和汽车销售商而言,试驾出了车祸应该由谁负责?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要出什么手续?
    实践中,许多夫妻在结婚之后会发现双方在各方面并不合适于是选择离婚。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会有一部分共同财产,这部分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进行分配,离婚财产的分配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决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要出什么手续?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配...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