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处理有哪些内容?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处理有哪些内容?
您的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处理有哪些内容?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处理有哪些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综合上面所所说的,我国对于继承法是有严格的规定,在人死后一般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处理当事人的遗产,如果死者有遗嘱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按照死者的意愿来处理,所以,不同的方式,处理遗产的方法也会不一样,一般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男性婚前体检的项目具体有哪些
    男性婚前体检的项目具体有哪些   一、男性婚前体检的项目具体有哪些   1、询问病史。   (1)询问疾病:如有没有急、慢性传染病、心脏病、肾炎、精神病、重要脏器及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等。   (2)询问家族史:尤其在直系亲属中有没有遗传性的病史,像精神病、痴呆、先天畸形及其...

·专利权的实施许可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有点相似,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损害国家的利益。但他们具体的行为手段不同,其中为亲友非法牟利主要是利用职权帮助亲友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我国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没有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但也有一些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介绍一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相关...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蓬勃发展。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也频繁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多发性、严重性等特点。所以我们要对工程质量严肃以对。如果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我们可以寻求以下法律依据,让我们了解一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的...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陕西的地理位置优越,是交通枢纽中重要的一环,因此城市发展速度在近几年一直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同时国家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农民土地。这种情况下,国家需要对土地使用者提供征地补偿。那么,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征地拆迁...

·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劳动关系有什么特征?
    我们知道一般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一种关系,当然,有些情况下这二者之间建立的可能是劳务关系,这需要区分清楚进行处理才行。那从法律上来看的话,究竟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呢?具体又有怎样的特征?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劳动关系指的什么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撤回的条件应如何把握?
    1、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所谓劳务派遣退回,...

·老工伤认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职员在受伤后,若用人单位不愿意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职员可以在限定期限内下当地的鉴定机构,或者是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做工伤认定的申请,有些职员在受伤后处于各种缘由,没有及时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故而构成了老工伤,你是否知道老工伤认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一、老工伤认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车辆刮蹭对方全责却不赔偿怎么办?
    车辆刮蹭对方全责却不赔偿怎么办? 现在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刮蹭现象层出不穷,面对交警的责任追究一些人却视而不见,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那么面对车辆刮蹭对方全责,对方却不赔我钱该怎么办?像这种情况一般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解答一下。 一些交...

·在城市当中拥有自己的一套房子,是不少年轻人一直奋斗的目标,当
    在城市当中拥有自己的一套房子,是不少年轻人一直奋斗的目标,当然有些人的话想要在房地产方面进行投资,这样就会去考虑购买二套房,但是现在国家为了控制房价,所以不少城市都出了关于二套房的买房的政策,下面给您说一说佛山市二套房政策买房条件是怎样的? 一、买房条件 据2017年买房首付新政...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