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什么?在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证据的采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证据规则来执行,其中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信奉“口供为王”,忽视其他证据,而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能很好的解决这个弊端,那么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何在?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
  口供在证据价值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证据的直接性,对查清犯罪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存在不稳定性和虚假可能性,如果运用不当,就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正是口供在证据价值上的优劣性并存,致使口供的运用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如果过分强调口供的作用,则有可能产生口供中心主义倾向,并带来产生冤假错案的风险;而完全否认口供的作用,却又与办案实际不相符合。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口供产生的风险,许多国家都在赋予口供证据价值的同时,又否认其具有完全独立定案的能力,并要求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口供补强规则便在这种情形下应运而生,并在司法实践中显现了其独有的诉讼价值。
  (一)强化口供真实性,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在于查清犯罪事实真相,获取口供的动力也在于此。可是,口供常常真假难辨,即便是合法取得的口供,也有可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种心理动机而虚伪陈述。如果仅根据自愿承认犯罪的口供就直接定案,就很有可能出入其罪,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同时,“口供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如果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仅仅依靠口供,而不顾收集其他证据,那么一旦被告人翻供,案件就将处于定罪无根据的被动状态。”因此,口供补强的价值之一就是,在合法获取口供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口供真实性问题,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
  (二)防止侵犯人权,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尽管我国1979年刑诉法、1996年刑诉法均禁止刑讯逼供及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是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非法取证行为并没有因这一规定得到有效控制。其原因就在于“国家对社会控制能力的不足导致刑事诉讼证据难以客观化”,从而导致口供在定案中的滥用,致使侦查人员始终有非法获取口供的内在动力。而只有弱化口供的证明力,使口供不能成为定案的唯一根据,才能迫使办案人员不得不改变侦查策略,从专注突破口供转变为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二、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条件要求
  与其他证据规则一样,口供补强规则也存在着证据的品质要求。易言之,能补强口供的证据应当满足该规则独特的条件要求。
  (一)可采性
  证据的可采性,又称证据的容许性或证据资格、证据能力,其首先要求补强证据具有合法性,即与被补强的口供一样,在收集主体、收集程序、收集行为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也就失去了对口供的补强功能。
  其次,要求补强证据与被补强的口供之间具有关联性,即补强证据必须对口供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和确实帮助,能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联系的紧密程度。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通常与其作案行为没有实质联系,因而不能作为口供补强证据使用。又如,案后的悔罪表现、和解协议由于与犯罪行为的紧密程度不强,因此也不能作为口供补强证据使用,仅能作量刑证据使用。
  (二)可靠性
  “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作为补强证据当然也要符合这一属性,做到来源可靠。对于不能查明准确来源的材料,如匿名信、应当出庭但拒不出庭的鉴定人意见、应当出庭但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补强口供的证据使用。同时,在收集补强证据时,办案人员不能依主观因素而歪曲客观事实。
  (三)独立性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种情形:当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时,公诉人仍然照本宣科地出示、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的有罪供述。而且,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情形,您习以为常,无人提出异议。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来补强被告人的法庭供述,违背了补强证据的独立性。因此,对被告人当庭认罪案件,公诉人示证的正确方法应是略过被告人的供述,通过出示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即便是被告人部分认罪、部分不认罪,公诉人也应仅针对其不认罪部分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其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并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由于仅凭犯罪嫌疑人口供进行结案的话,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推出就是为了公安机关能尽早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口供补强证据也要满足可采性、可靠性、独立性特征,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证据,公安机关才能采纳

·高利转贷罪非法获利如何认定的?
    高利转贷罪,在进行量刑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规则的,是需要判断它的主客观的条件然后再进行认定罪行的,而且,在进行量刑的时候,也是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的。那么,高利转贷罪非法获利如何认定的呢?量刑定罪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一起来跟着我们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高利转贷罪...

·倒插门有房子的继承权吗?
    倒插门有房子的继承权吗? 一、倒插门有房子的继承权吗? 倒插门女婿的遗产继承应当根据实际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 2,倒插门女婿在对方女儿分健在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3,如果倒插门女婿的配偶去世,而本人对于被继承人尽...

·邢台高开区征地补偿有哪些内容?
    邢台高开区征地补偿有哪些内容?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的国家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村村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失去土地后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的必要的生产、生...

·怎么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
    近年来电信诈骗屡禁不止,且其诈骗方式五花八门的,有不少诈骗方式与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对于泄露个人信息者我们应该秉持着零容忍的态度,只要有侵权行为存在就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怎么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1、《...

·故意伤人怎么处罚
    故意伤人行为,只有在达到了轻伤及其以上的损害程度时,才会构成刑事犯罪,即故意伤害罪。那么此时,故意伤人怎么处罚呢?又该如何争取从轻处罚?针对这个两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一一解答。 一、故意伤人怎么处罚 故意伤人,造成被害人受轻伤以上的,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

·工伤复发三方面待遇是什么?
    工伤复发三方面待遇是什么? 工伤复发三方面待遇主要如下: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复发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工伤复发,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

·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辖有几种类型?
    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辖有几种类型?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辖有两种类型,主要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

·减刑、假释程序
    应当明确减刑、假释程序与诉讼程序存在较大的区别,减刑、假释程序缺乏激烈对抗的两造格局,唯一已罪犯对立的被害人由于调查手段有限,难于进行实质性对抗,同时由于国家对管制、拘役刑的执行的控制力较弱,再加上看守所、监狱管理的封闭性,证据表现比较隐敝,在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前提...

·公司设立瑕疵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公司设立瑕疵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公司设立瑕疵一般表现为股东、资金、章程方面的瑕疵。 1、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控制者,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影响公司的运营。 ① 股东人数不符合限制。 公司在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不相...

·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与答辩状有什么区别?
    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与答辩状有什么区别?(一)、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1、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