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交通事故一年后死亡保险公司赔偿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交通事故一年后死亡保险公司赔偿吗?
您的位置:首页  »  
 

一、交通事故一年后死亡保险公司赔偿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交通事故一年后死亡保险公司赔偿吗?
  
  交通事故一年后死亡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赔偿的,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二、交强险免赔范围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1、在一起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个以上重伤的;
  
  2、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负同等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没有能力赔偿的;
  
  4、在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车子有问题,没有及时修理并驾驶的;
  
  (4)知道是没牌子或者是报废的车还驾驶的;
  
  (5)驾驶的车有严重超载的情况;
  
  (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这个问题,我们也不清楚当事人到底是针对交强险还是商业保险来说的,但因为距离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已经过去一年了,所以无论是对肇事者还是保险公司来说,在当时已经支付过赔偿金的情况下,就没有义务继续支付赔偿款。
  
  
  
  
  

·我国夫妻离婚的途径有哪些
    我国夫妻离婚的途径有哪些两种离婚的途径:(一).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也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二).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

·提起离婚诉讼后要什么证据
    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是否离婚,需要根据相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具体来说提起离婚诉讼后要什么证据?只有充足的可靠的经过质证的证据,才是法院处理离婚诉讼纠纷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为你具体解答这个问题。 一、提起离婚诉讼后要什...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确定标准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确定标准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丧失劳动能力后至恢复劳动能力这一段期间内,因无法正常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误工费数额如何计算,规定得较为详细。...

·如何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如何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如何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安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地拆迁是在生活中可以经常看到的现象,征地的目的是就为了大型工程建设,拆迁房子的原因也有很多,但是征地拆迁之后国家都会给土地的使用者和拆迁户进行一定的补偿,而关于补偿的多少则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那么安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简单...

·徐州民事诉讼律师费收费标准
    徐州民事诉讼律师费收费标准 徐州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2、涉及财产 小于1万元 2500 大于1万元小于或等于10万元 4-7% 大于10万元小于或等于50万元 3-6% 大于5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 2.5-5% 大...

·不服法院已判决的执行案如何申诉?
    法院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判决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形,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实际中还会出现原债权人后悔转让债权,要求撤回债权转让,那么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债权转让可以撤回,但不能随意的撤回...

·离婚后再婚前任孩子继承权的资格与现任孩子一样吗?
    离婚后再婚前任孩子继承权的资格与现任孩子一样吗?离婚后再婚前任孩子继承权的资格与现任孩子一样,再婚后的子女,如果存在相互的抚养关系的,那么也有对方当事人的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的,为遗产第一序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遗产按照下...

·个人加工厂倒闭,欠款怎么办
    个人加工厂倒闭,欠款怎么办 工厂倒闭了 ,破产后其原本的欠款及债务该怎么偿还?工厂破产后,首先要成立清算组代为管理工厂的财产,由清算组对工厂的债权债务进行计算,同时制定工厂倒闭后的偿还方案。而工厂倒闭,其债务清偿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是随意进行的,它是有一定顺序要求的。接下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