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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承担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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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承担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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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费用承担主体是谁?
  
  生活中我们通常会遇到很多问题,不免也会产生一些纠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纠纷,我们可能会选择会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解决问题之后,就面临着支付诉讼费的问题,那么到底该民事诉讼费用承担主体是谁呢?下面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诉讼费包括的范围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民事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民事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1)、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
  
  2)、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三)、减交诉讼费的条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诉讼费交纳时间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因此,涉嫌不同金额的诉讼问题其诉讼费用也有所不同,根据申报比例自己可以预估缴纳诉讼费的数值,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承担是由原告方先暂付,诉讼结束之后由按诉讼结果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如果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申请减交部分诉讼费。感谢您的阅读。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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