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延期举证的后果有哪些问题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延期举证的后果有哪些问题
您的位置:首页  »  
 

延期举证的后果有哪些问题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延期举证的后果有哪些问题
  
  延期举证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并且涉及到许多方面,主要是由当事人法律意识单薄从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那么延期举证的后果有哪些呢?审判实践中应该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下面我们为您带来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也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其价值功能的关键。当事人没有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是举证时限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从各国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来看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证据失权,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丧失证据效力。证据失权的后果意味着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和反驳对方的权利,法院也不会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2、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人约定就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
  
  3、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举证时限是证明责任的内在要求,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按照举证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举证,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的后果,采取了以证据失权为原则的立场,只有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时,才不发生失权的后果。逾期举证的后果只有失权和不失权两种情形,缺少缓冲环节,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变的过程中显得过于严厉。而且,由于没有民事诉讼法上其他诉讼制度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审判实践中在具体适用中往往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充分。为缓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适用中举证时限存在的问题,最高院在2008年下发了《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试图通过对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操作进行技术化的调整和明确新的证据的判断标准,缓和证据失权效果,使《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更好地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基本制度结构没有改变,逾期举证的后果以证据失权为原则的基本思路没有改变,《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本身无法解决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又无正当理由的,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或者证据虽被采纳但遭受训诫、罚款的处罚的后果。
  
  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状态对应不同的后果,是自《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来最高院对适用逾期举证后果的一贯立场。在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中,即提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在判断时应当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上,也提出应当结合“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认定。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不失权但要训诫、罚款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导致证据失权,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论激烈,主张故意逾期提供证据绝对失权、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涉及基本事实证明的原则上失权的观点,与凡涉及对事实认定有重要意义的均不能失权的观点,针锋相对。就102条的规定看,实际上是各种观点的折中。其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案件事实的方方面面,但只有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据,才是核心和关键的证据,才能最终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作用。第102条所指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由于立法上并未使用要件事实的概念,其实质上是对要件事实的替代表述。其二,“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依当事人事实有关,尽管不发生失权后果,但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训诫和罚款。失权后果是属于证据法上的责任,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但其拖延诉讼的行为实质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因此产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3、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均不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人民法院均应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4、无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基于什么程度的主观过错,均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这种赔偿损失的责任,并非诉讼法上的责任,其实质上属于私法上的责任。
  
  三、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应当审查该证据是否有价值,是否使要件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没有可能,而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
  
  2、人民法院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状态、诉讼标的价额、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当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大致了解完之后,对于延期举证的后果有哪些这个问题应该有了一点点大致的了解。从上述文章中可以看出,延期举证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当事人法律观念不够,没有做到遵法守法,因此,学习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要做到懂法爱法遵法守法。
  
  
  
  
  

·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的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

·高空坠物砸车保险能否全赔?
    高空坠物,导致民事主体的车辆遭受到损害的,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请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车主在购买车辆之后,一般都会购买保险,高空坠物砸车保险能否全赔?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需要通过怎样的方式,得到理赔呢? 一、高空坠物砸车保险能否全赔? 对高空坠物案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明显能...

·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词可以找律师写吗?
    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词可以找律师写吗 可以的。在诉讼中,代理词是必须要的,无论民诉还是刑诉。无论当事人是聘请了律师还是请其他人代理,代理词是必须准备的。 二、财产纠纷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员): 作为姚某、杨某的代理人,参与其与冯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

·购买后的车划痕险能退嘛?
    购买后的车划痕险能退嘛?在如今经济发达的社会中,我们很多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在受到危害后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买了各种保险,而现在拥有车的人越来越多,车都每个部件都很昂贵,在这个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的时代,车被意外划伤是最常见的,为自己爱车购买划痕保险就能够减少自己的损失,那么如果觉得不合...

·嫌疑人因为打架拘役能探视吗
    嫌疑人因为打架拘役能探视吗 一、嫌疑人因为打架拘役能探视吗? 拘役期间家属可以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

·饮料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饮料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饮料购销合同书范文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所供饮料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产...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费怎么赔偿
    说到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相信您都不会陌生吧,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这个问题,也是比较头疼的。而医疗费的赔偿问题,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个重要项目。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公司可以回收小股东股权吗?
    公司可以回收小股东股权吗?是可以的;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

·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吗?
     一、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吗? 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的,刑事拘留关押一天算一天,不区分是否为节假日。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有的当事人在办理房产抵押的时候,会选择进行房产抵押公证。但是
    有的当事人在办理房产抵押的时候,会选择进行房产抵押公证。但是也有些人不了解房产抵押公证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办理房产抵押公证需要哪些资料?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房产抵押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抵押权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抵押...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