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闲置土地收回程序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闲置土地收回程序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闲置土地收回程序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闲置土地收回程序是什么?一、闲置土地收回程序是什么?1、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需要签收《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和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要做听证记录。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收回闲置土地方案。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二、闲置土地的认定1、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从上文我们可知,合法获得土地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面积不足30%和已投资额不足总数的25%时,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会开启闲置土地收回程序。在经历立案调查、闲置认定、上报回收方案并听证告知,政府部门审核无误后下达公告和收回土地使用决定书。整个程序比较明晰易懂,所以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人在买土地后,应早做规划及时动工。
  
  
  

·如何利用专利公报
    1.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有关人员,定期查看专利公报,一旦发现有与本企业相似的外观设计被授权,即可采取主动行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其无效。
      2.企业可以通过研究专利公报,了解有关企业和有关产品的最新研发动态,以利...

·不小心把劳动合同书掉了怎么办?
    不小心把劳动合同书掉了怎么办? 劳动合同丢失是可以补签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

·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是否是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是否是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不是必备条款。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但并不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二、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规定《劳动合同法》...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词怎么写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词怎么写许多合同在签订后可能感觉其中的几条条款并不合适,所以签订者就像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条款。这些合同往往需要通过上诉来处理,但是一些朋友可能对此有些疑惑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词到底该怎么写。下面,我们来为您解惑。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词怎么写 可撤销可变...

·离异再婚给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材料
    离异再婚给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材料 一、离异再婚给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材料 要给孩子改姓,简单来说需要两个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

·夫妻苏州他项权证在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夫妻在所在地办理他项权证的时候,只需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办理规定,提交对应的材料,同时符合办理他项权证的条件即可。那么夫妻苏州他项权证在办理需要什么材料?这就涉及到本文的主要知识点,下面跟随我们一起讨论。 一、夫妻苏州他项权证在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夫妻苏州他项权证需提供的资料:...

·民间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
    一、民间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 民间非法集资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条件是什么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条件是什么样的?一般来说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用于拍卖、抵押等商业性操作的,但是拥有国有土地的企业常会为了能够让土地的利益最大话,常会希望可以将手头的国有土地转化成集体土地,然后在进行相应的商业运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土地的价值,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

·劳动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
    劳动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 一、什么是劳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

·劳动法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补偿规定有哪些?
    辞退员工的补偿规定主要在《劳动合同法》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