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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代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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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代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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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代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一、违约责任的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对相对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1、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2、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1、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五)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六)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二、总代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① 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无论是商家还是代理商,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讲述的关于总代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的相关特征。从以上的内容来看,我们在履行总代理合同的时候,无论是因为代理商还是商家自身所犯得错误而造成的违约,那么违约责任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追究以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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