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诉讼需要的证据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交通事故诉讼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诉讼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要是就交通事故纠纷起诉到法院的话,为了获得有利的判决,并且作为原告一方,此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行。那么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诉讼需要的证据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 、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一)康复费
  1、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二)适当的整容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 、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 、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因事故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单据。
   (十四)间接损失费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行驶线路等证明。
  受害人死亡的
   (十五)生活费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六)丧葬费
  1、受害人亲属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十七)办理丧葬事宜费
  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十八)超标准费用
  1、受害人超过确定给付年限而确定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十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确定
   (二十)死亡补偿费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递减,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纠纷的,多数都是围绕赔偿展开的。因此,需要提供的证据一般都是围绕赔偿来收集提供的。实践中,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收集证据。要是在阅读了上文之后,还不清楚交通事故诉讼需要的证据有哪些的话,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一、已婚的人与他人非婚生育重婚罪算吗?
    一、已婚的人与他人非婚生育重婚罪算吗?已婚的人与他人非婚生育是否算重婚就要看实际的情况。首先需要清楚的是,构成重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配偶的双方或一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事实上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婚姻登记...

·合同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合同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迄今为止,合同的类别多种多样,为社会上的各种交易提供了凭证、规定、违约后果处理,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条件。其中有一种合同为工程合同,主要是为了工程的建设而出现的。既然有工程合同,就一定有对于工程合同的质量及完成要求。那么我国的合同工程质量要求有哪...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人条件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人条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

·需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
    需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如果出现法律的相关纠纷,可以选择聘请律师和法律援助的途径来解决。由于律师费用非常高昂,因此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申请法律援助。那你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吗?接下来,请看我们详细介绍。 一、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 1、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主要是指在刑事...

·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一、什么是行政监督 1、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书是什么?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书是什么 赔偿书是在经济活动中,遭受损失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一方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赔要求的文书。 与开发商协商 对于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的开发商来说,采用此种方式解决矛盾能获得较满意的结果。购房者在直接找开发商协商和解时,应注意...

·父母离婚抚养费该怎么给
    父母离婚的,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那么此时父母离婚抚养费该怎么给子女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父母离婚抚养费该怎么给 (一)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父母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开车超速撞死人要坐牢吗
    开车超速撞死人要坐牢吗1.一般情况来讲这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坐牢的。2.在我国《刑法》当中这样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当中,如果是因为当事人,司机违反交通的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是死亡,以及对于公私财产,如果造成了重大损害...

·一、离婚后不要抚养权可以吗?
    一、离婚后不要抚养权可以吗? 离婚后可以放弃抚养权,但是需要给付女方孩子的抚养费。 二、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一)孩子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

·能否在异地购买保险2023
    能否在异地购买保险买保险可以异地买,但是建议选择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才可以进一步考虑异地买保险的事宜,通常情况下,全国性保险公司会在全国开设分支机构,提供“全国通”服务,保单在手走到任何一个保险服务网点都可以享受通保通赔;或者支持保单迁移服务,只需办理相关迁移手续就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