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是多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是多少
您的位置:首页  »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是多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税收虽然对于我国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税收制度的设置也是需要经过科学探讨和专业评估的。税收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科学合理的税收才有利于国家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也是在不断的调整和修改,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为您介绍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概念介绍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05%;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2%,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承担的不同的税费,二手房交易中征收交易税的本意是为了限制买卖交易,抑制房地产产业过热。 结果是增加了买房人的购房负担,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实际交易中,卖家经常将税费转嫁到买家身上。
   二、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标准
  1、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满5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5.5%的标准交纳。
  2、依据现行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3、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离婚财产分割、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免征营业税。
  4、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营业税。
  5、房产交易营业税的具体算法是: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5%。
   三、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按照相关税收征收规定,个人卖掉住房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该规定亦成为官方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遏制投机炒作、稳住房价,200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将免征期限由“两年”调整为“五年”。此次调整则是从“五年”又调整为“两年”。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中国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同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四、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增值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了个人二手房交易的执行细则。个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
  此前,两部门已经表示,个人二手房交易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原有的优惠政策一律延续。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差额征收增值税。经过测算,实际税负并未出现太大变化,甚至略有下降。
  两部门又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而个人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将计入房屋的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如果在5月1日前已签订交易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呢?对此,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我们知道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经过了多次修改,最终确定的是个人出卖购买满两年的普通住房,是免征营业税的。这对于房地产行业是有利的,可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这里,我们提醒您,如若需要缴纳营业税,那么我们一定要依法纳税。
  
  
  

·涉嫌构成强奸罪的可以取保候审吗?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果一个人,涉嫌犯罪,但罪行不重,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可以申请。而强奸罪是一种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强奸罪能取保候审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作出如下解释。一、涉嫌构成强奸罪的可以取保候审吗涉嫌构成强奸罪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是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能判处管...

·农村土地纠纷找谁?有哪些意义
    农村土地纠纷找谁?有哪些意义 在我国基层纠纷中,农村土地纠纷一直占据绝大部分,而因为您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会选择比较极端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成为破坏社会稳定不不安因素。那农村土地纠纷找谁?合理解决有什么意义?希望我们我们整理的内容可以解决您的疑问。 一、农村土地纠纷求助问题 ...

·犯罪中止有效性结果有哪些
    犯罪中止有效性结果有哪些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二、犯罪中止的认定: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怎么处罚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怎么处罚原则上,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可能涉及到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1、民事责任方面,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超越一般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原则上是受法律保护的,并非一律无效,一般只有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护词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证据不足,张某某不是出于报复、泄私愤或者个人目的,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现有证据显示,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某某县政府、刘店镇政府挪用征地补偿款,而导致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豫...

·什么是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对侵权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同时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也因此而负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申请错误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nbs...

·留置权适合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留置权适合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留置...

·严重医疗过错判定的辅助原则有哪些
    严重医疗过错判定的辅助原则有哪些? (一)"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