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官司的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官司的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官司的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很多夫妻生活不下去了就会在法院起诉申请离婚,而所有的离婚官司中的焦点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不外乎就是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配,哪些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可以分配的,有的房子购买情况不同也会成为讨论重点,那么离婚官司的财产分割法律上又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请看为您分析的答案。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标准
  1、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怎么分割房产的几种情况
  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二)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三)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四)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五)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六)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以上就是离婚官司的财产分割的有关法律,希望能帮助到您。由此可见,离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还是得在双方无果的情况下共同商讨,商讨未果则由法律来判定双方所得财产,即使离婚,婚前所有借款还是得由双方共同偿还。而房产分割标准得根据夫妻婚前的购房情况来判定房产所属。如有更多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争夺子女抚养权取证怎么操作
    要是夫妻离婚涉及到了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话,说明此时双方之间在这方面是产生了争议的,那么此时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同时对抚养权作出判决。现实中,争夺子女抚养权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那么此时争夺子女抚养权取证怎么操作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子女抚养权的取证 如果双方对子...

·互联网公司融资过程是什么?
    互联网公司融资过程是什么?在网络时代,很多人都通过成立互联网公司实现创业梦,在公司初创期间,要想有一个大的发展,就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可是很多互联网公司在刚成立的时候都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需要对外融资。那么互联网公司融资过程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互联网公司融资...

·刑事拘留期限折抵刑期吗
    刑事拘留期限折抵刑期么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羁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间或者逮捕期间的时间,在判刑之后也是会计算在刑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有什么区别?
    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有什么区别? 一、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有什么区别? 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知格的一种法律程序。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道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破产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

·变更合同价款的程序是什么
    变更合同价款的程序是什么 一、更合同价款的调整的程序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

·侵权赔偿--最高法院18问
    【司法观点1】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观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

·四川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四川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说到征地问题,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不少人因为征地补偿款没能达到想要的数额,而消极应对征地工作的进行,甚至还有人阻挠征地工作的开展,所以为了能够让更多的被征地的人能够积极的应对征地,所以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四川征地补偿标...

·怎样追讨抚养费,有没有诉讼时效
    离婚后最容易产生离婚夫妻双方纠纷的问题就是抚养权的问题,因为只有一方拥有抚养权,而另一方需要根据法律要求定期给予孩子的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容易出现不给予抚养费的情况,导致另一方和孩子的权益受到侵害,那如果出现不给予抚养费的情况应该怎样追讨抚养费呢? 怎样追讨...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一、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

·在我国未续签劳动合同要赔偿双倍工资吗
    本质上有些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完全都是能够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企业各部门的管理层应该把基层职工的一些意见及时地反映上来,公司各部门相互之间进行配合创造出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也是有利于本单位的发展的。比如说,续签劳动合同的这种事肯定是很多职工关心的,那么,在我国未续签劳动合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