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官司的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官司的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官司的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很多夫妻生活不下去了就会在法院起诉申请离婚,而所有的离婚官司中的焦点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不外乎就是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配,哪些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可以分配的,有的房子购买情况不同也会成为讨论重点,那么离婚官司的财产分割法律上又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请看为您分析的答案。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标准
  1、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怎么分割房产的几种情况
  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二)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三)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四)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五)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六)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以上就是离婚官司的财产分割的有关法律,希望能帮助到您。由此可见,离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还是得在双方无果的情况下共同商讨,商讨未果则由法律来判定双方所得财产,即使离婚,婚前所有借款还是得由双方共同偿还。而房产分割标准得根据夫妻婚前的购房情况来判定房产所属。如有更多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江苏省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意见
    江苏省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意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关乎着百姓的安全,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生命面临危机时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也是日常生活中容易被忽视的政府工作点。因此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至关重要,理应受到各国家省市政府的高度关注。接下来我们为您带来江苏省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意见,希望能...

·一、婚外情有孩子可以告重婚罪吗?
    一、婚外情有孩子可以告重婚罪吗? 可以告重婚罪,但不一定会被认定为犯罪;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是,构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重婚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

·分居起诉离婚财产分割在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夫妻感情破裂,会发生分居的情况,分居超过一定时间可以申请离婚。分居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协议处理或者进行诉讼。很多人不知道分居离婚后怎样分割财产。那么,分居起诉离婚财产分割在法律上如何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解答您的疑惑。 一、分居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521-200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2004年11月19日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非法拘禁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二)...

·对煤矿掘进面工程质量有哪些
    对煤矿掘进面工程质量有哪些要求 煤矿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好的技术不仅是对产业收益的保障,更是对于劳动工人生命安全的保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煤矿掘进面工程质量。那么对煤矿掘进面工程质量有哪些要求?下面,我们将带你来了解相关规定对于煤矿掘进面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 采掘工作面工...

·租房期满未续签,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合同
    租房期满未续签,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房屋的时候一般当事人都会就租赁的期限做出约定,而要是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也是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续签租赁合同的。但有的时候可能出现租房期满未续签的情况,那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合同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租房期满未续签...

·怎样处罚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要怎样处罚
    怎样处罚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要怎样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是应有之义,同时权力总是有诸多限制,不过有些人总会越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怎样处罚滥用职权罪?也就是说,滥用职权罪要怎样处罚?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怎样处罚...

·员工满试用期辞退如何补偿
    员工满试用期辞退如何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无证砍伐自家树怎么罚?
    无证砍伐自家树怎么罚? 一、无证砍伐自家树怎么罚? 要砍伐树木,必须向林业行政机关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界定的数量、地点、时限进行采伐,否则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采伐林木必须中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