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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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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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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由驰名商标所有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下列要求对申请人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争议当事人对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认定持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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