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是什么?在公司的成立发展和壮大中,股权的持有和转让是不可或缺的一个话题,合同的签订和审阅也是不可缺少的步骤,需要企业细心管理和排查相关相关程序,以便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利益的获取。下面将就相关风险与您谈谈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是什么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等等。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综上所述,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应是什么样的问题大致在两个方面展开,即在合同签订上和合同效力上。公司股东应熟知相关法律,在股权转让上迈出正确的步伐,以便公司相关机构正常运行,有利企业的良好发展,社会良好氛围的推动和构建。
  
  
  

·企业的法律风险
    一、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

·交通事故不住院都有什么赔偿
    交通事故不住院都有什么赔偿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伤者没有住院治疗的,一般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2、如果对方为机动车且负有事故责任的,则因赔偿金额较小,可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全额进行赔偿。3、如果协商不成的,则伤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担保权处于什么地位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担保权处于什么地位 一、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

·计算机著作权如何登记的?
    您都知道著作权是非常重要的,相对于肖像权、姓名权来说这项权利涉及的财产金额更为巨大,这是一项个人的脑力财产,是需要受到保护的,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以及所有权问题非常受到您的关注,那么软件开发者的计算机著作权如何登记的? 计算机著作权如何登记的? 一、网上填写申请表中国版权保护中...

·备用信用证诈骗方法,有什么特点?
    备用信用证诈骗方法,有什么特点?备用信用证是现在国际上常用的信用手段,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使用这种信用方式在出口,金融,贸易等方面进行经营操作,这几乎成为了一种公认的信用手段。但是,您知道备用信用证也存在风险么,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手段时,备用信用证诈骗的现象...

·房管局为何不出他项权证?
    房管局为何不出他项权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不断地发展,但是因为供需不平衡和炒作等原因造成我国的房价居高一下,许多人在购房时都会选择贷款购买,为什么房管局为何不出他项权证?根据规定,只有通过银行和典当机构进行贷款,房管局才可以办理他项权证,个人抵押是无法办理的。...

·被依法监视居住可以工作吗
    监视居住可以工作吗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监视居住期间肯定是不能上班的。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

·法律规定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征
    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

·校车超载新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校车超载新处罚是怎么规定的正常情况下,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以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对学生的相关问题放心的。并且如今学生的各种教学资源都是非常好的,除此以外很多比较发达的城市,校车的使用量已经非常普遍了。正是因为如此,校车本是好意,所以国家绝对不允许校车发生超载的现象。下面我们就为您介...

·在犯数罪的情况下要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同一个人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往往都是进行数罪并罚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些时候可能属于吸收犯,那么此时就会是从重进行处罚。那究竟在犯数罪的情况下要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法上的关于刑罚的裁量方面的数罪并罚问题是不少初学法律的人困惑、不理解的重要知识...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