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怎么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怎么算?
您的位置:首页  »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怎么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怎么算?如果是非农业用地,本乡镇的集体企业或农民开办的私营企业是能够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此时,相关部门需要给使用权人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如果遇上拆迁的话,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与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有没有什么不同呢?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怎么算?一、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二、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怎么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其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与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补偿标准并没有什么不同。其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使用的用途来确定。补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等。如果有需要,还可以获得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费用标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具体是怎样的
    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具体是怎样的? 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是以钢材制作为主的结构,主要由型钢和钢板等制成的钢梁、钢柱、钢桁架等构件组成,各构件或部件之间通常采用焊缝、螺栓或铆钉连接,是主要的建筑结构类型之一。因其自重较轻,且施工简便,广泛应用于大型厂...

·北京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在北京,房屋出租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通大众在他乡生活的普遍方式,可是,房租出租也会产生许多法律问题,如房屋和合同中描述的不符,租房的人私自转租等。下面,为您整理了一些北京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参考。 一、北京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按照《城市房屋...

·员工的入职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在一个新单位入职,免不了需要签订一些协议提交一些资料,特别是员工的入职协议是很多新员工入职都必须填写的,员工的入职协议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又是引起纠纷时有力的法律证据之一,因此入职前一定要对入职协议有所了解,特别是员工的入职协议包括什么内容以及需要的材料都要充分了解。...

·劳动合同法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的区别
    关于保密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有如下规定“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合...

·怀孕妇女犯罪怎么处理
    一、怀孕妇女犯罪怎么处理? 怀孕妇女犯罪在怀孕期间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并且会被司法机关监视其住所,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

·连带债务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们知道,几个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贷款,对债权人负有清偿所有债务的连带责任。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也会设立债务人之间互为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对于债务人之间连带债务执行的方式是怎样的?跟着我们来看看有关内容。 一、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

·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有哪些
    劳动者要是遭受了工伤或者患上了职业病的话,那么此时多半都会造成一定劳动能力的丧失,因此很多时候我们看到作出赔偿的时候其实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赔偿,但就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不同,实际的赔偿也是不同的,这就与法律中规定的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有关系了,那究竟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有哪些呢?以下是具...

·一、工伤赔偿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一、工伤赔偿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规定职员在受工伤之后需要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有受害人未受伤的情形,这种一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以及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有对应的伤残补助金。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这种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

·缓刑考验期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和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都是因为受到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我国公民在生活当中有任何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话,肯定都是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考虑判处缓刑。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缓刑考验期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走私汽车罪要怎样处罚?
    该行为构成走私罪。以走私罪共犯论处。具体处罚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