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tjlytel}}>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3.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tjlytel}}>以外其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严掌握,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非常严格。

  三、抢劫罪量刑标准

  量刑时应当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抢劫次数、抢劫数额、抢劫手段等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tjlytel}}>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二)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从重处罚情节

  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tjlytel}}>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tjlytel}}>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tjlytel}}>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4)对于累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抢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适用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间及判刑轻重等情况,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前罪系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tjlytel}}>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节的也应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综合考虑,从严掌握。

  四、抢劫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成立抢劫罪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主张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以抢劫罪一罪论处的做法,大致可以认为主张单纯抢劫信用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在刑法理论上,除了少数学者持肯定说之外,多数学者认为,抢劫信用卡但并未使用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例如,肖中华教授认为,信用卡是一种信用凭证,本身不是财物。刘明祥教授认为,信用卡不同于货币和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是财物,持卡人失去信用卡并不能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刘教授还认为,如果只是以抢劫信用卡为目的,<{{tjlytel}}>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等侵害人身的手段的,仅仅是当场夺取了信用卡,并且也未使用信用卡,由于信用卡卡片本身的经济价值很低,表明其行为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程度很低,当然不能认定其构成抢劫罪。因此,“将强取信用卡的行为认定为抢劫既与刑法理论相悖,也与实际情况不符”。亦即,在抢劫信用卡之后,只要不是当场使用信用卡的,抢劫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我认为否定说的观点不妥当。

  五、抢劫罪:案件流程须知

  1、拘留:一般十四天,最长三十七天。

  2、批捕进入侦查阶段:一般两个月,最长七个月。

  3、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一个半月,最长两个半月。

  (如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则最长可达六个半月)。

  4、法院一审:一般是一个半月,最长两个半个月(不包括退回补充侦查)。

  5、法院二审:一般一个半月,最长两个半月。

  从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到下判决,一般是七个月左右,最长近十六个月(特殊情况可能更长)。

·没有任何级别的工伤还怎么赔偿?
    没有任何级别的工伤还怎么赔偿? 一、赔偿费用 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费、住宿费。 只是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没有其他补偿。 治疗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及住院期间伙...

·什么是债权凭证?
    什么是债权凭证? 一、什么是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二、申请债权凭证的条件 ...

·开车外出领导劝酒朋友劝酒醉驾该如何处置,醉驾交警改吗?
    开车外出领导劝酒朋友劝酒醉驾该如何处置,醉驾交警改吗?出门在外难免遇到不可避免的场合需要饮酒,那么喝醉以后又没有代驾想着路程近抱着侥幸的心理开车回家,被警察叔叔查到会如何处理呢?会不会因为初犯饶你一次呢?下面由我们为您分析一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饮酒驾驶: 饮酒...

·刑诉法起诉期间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执法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是需要有时间限制的。提起诉讼,也有相关的时间限制。这些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时间限制也是为了提高国家执法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也是对国家执法机关的监督。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刑诉法起诉期间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起诉期间的时...

·取消继承权有哪些情况?
    取消继承权有哪些情况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还是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只要是有故意杀害的行为,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且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

·公司法定代表人挂名的坏处有哪些?
    公司法定代表人挂名的坏处有哪些无论挂不挂名,法人都要负责任。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主要风险负责人。如果空壳公司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挂名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以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后果严重。(一)在民事、经济上:1...

·工伤工资怎样算?
    工伤工资怎样算? 工伤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 1、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

·被定为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办?
    被定为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办?被定为老赖欠钱不还直接上法院进行诉讼,然后要求强制执行。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中欠钱没有借条的话,债权人可以搜集其他真实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银行转账回单或者发生借钱时的证明人等,在多次催讨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处理。原、被告双...

·多次盗窃不论数额都入罪吗?
    刑法中只有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多次盗窃的处罚,但没有对多次盗窃详细的说明,所以很多人对多次盗窃不是很了解,那么多次盗窃不论数额都入罪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多次盗窃不论数额都入罪吗? 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

·协议放弃孩子抚养费是否可以自愿?
    夫妻双方如果真的决定要分开了,可以通过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如果事情不能和平解决,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也是一项重要的问题,在协议离婚中,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也影响着抚养费的判定。那么抚养费可以自愿放弃吗?下列就是关于协议放弃孩子抚养费是否可以自愿的解答。...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