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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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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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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tjlytel}}>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tjlytel}}>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2、“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tjlytel}}>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

  正确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需注意两点:

  第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在种类上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作为辅助设施或外围设施而存在。

  这里的“密切联系”,应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和“正准备投入使用中”。

  3、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1)客体要件。公司财物所有权以及国家、<{{tjlytel}}>集体、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有直接联系的财物,一般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设备、用具以及牲畜。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并具备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tjlytel}}>

  4、如何区分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

  (1)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tjlytel}}>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tjlytel}}>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tjlytel}}>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活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5、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罪标准<{{tjlytel}}>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tjlytel}}>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6、哪些行为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tjlytel}}>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tjlytel}}>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7、行为对象

  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机器设备及耕畜还是生产经营本身?生产经营本身能否成为行为对象?如果可以,需要做怎样的限定,是否要求带有营利目的?

  (1)生产经营是本罪的行为对象

  如果将机器设备及耕畜视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带来的问题是,行为人没有毁坏机器设备,但是又破坏了生产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该如何处理?实际上,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多种多样,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只是其中之一而已。如前文所述,本罪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那么归根结底,本罪的行为对象就是生产经营。可能会有人质疑:行为对象一般是指人或物,将生产经营作为行为对象,是否超出了行为对象的范畴?“生产经营”貌似抽象,实际上仍是由人和物组成的,例如营业人员及设备等。将这些人力、物力调动起来就是一种经营行为,生产经营实际上就是人支配物的一种行为状态。

  (2)生产经营必须蕴含经济利益

  既然本罪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那么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蕴含经济利益,也即该活动的价值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如果该活动不蕴含经济价值,那么破坏这种活动,就无法计算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侵害后果不能表现为经济损失,侵害行为就无法构成财产犯罪。在这一点上,日本刑法规定的妨害业务罪和我国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所不同。妨害业务罪中的业务,既包括经济活动,也包括文化活动,<{{tjlytel}}>甚至包括宗教活动、慈善活动等。⒀

  问题是,有观点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生产经营是指生产性经营,而非生产和经营。⒁该观点值得商榷。所谓“生产”,一般是指工农业生产,强调生产出产品。所谓“经营”,<{{tjlytel}}>是指维持一种营业状态。在我国经济改革早期,经济产业主要是农业(第一产业)和工业(第二产业),经济活动主要表现为生产活动。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第三产业如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等蓬勃发展。这些产业活动已经无法用生产来形容,大多是一种营业活动。在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生产经营”时,不应抱守主观解释,<{{tjlytel}}>以所谓的“立法原意”为准,而应坚持客观解释,对刑法进行当代的、合时宜的解释。⒂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不仅仅是指工农业生产,也包括许许多多的经营活动。顺应形势,本罪的生产经营,不是指生产性经营,而是既包括生产活动,也包括经营活动。

  (3)生产经营是否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的生产经营必须蕴含经济利益,那么生产经营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肯定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必然蕴含着经济利益。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某些经营活动也有可能蕴含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公立医院的业务活动,<{{tjlytel}}>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业务本身能以经济价值来衡量,患者住院需要费用,政府经营医院需要核算成本,因此公立医院的业务活动蕴含经济利益,属于经营活动。破坏这种经营活动,也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由此可见,生产经营是否蕴含经济利益与是否带有营利目的没有必然联系。

  实务中,需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tjlytel}}>民营的游乐园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活动,这毫无疑问,那么政府经营的动物园、植物园呢?例如,被告人刘海洋于2002年在北京动物园,将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3只黑熊、2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⒃在探讨刘海洋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时,<{{tjlytel}}>有观点认为,动物园将熊用于游人观赏,虽然要收取一定的门票费,但更主要的是这种活动具有公益性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⒄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生产经营是否蕴含经济利益与是否带有营利目的没有必然联系,不带有营利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蕴含经济利益。虽然政府经营的动物园、植物园属于公益性机构,但是经营动物园、植物园本身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游客人园需购买门票,政府维持经营需要核算经济成本。因此,经营动物园、植物园也属于经营活动。不过,虽然刘海洋破坏了动物园的经营活动,但是他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个问题是,政府发行彩票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例如,被告人章某翻窗进入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摇奖厅,向8只摇奖用的彩球塞入沙粒及小螺丝帽,用胶水将球剖口粘合。当晚摇奖时,彩民发现有假球,引起轩然大波,体彩信誉严重受损,彩票销量急剧下落。章某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⒅否定的意见认为,政府发行彩票是一种公益活动,不具有营利性,不属于生产经营。肯定的意见认为,政府发行彩票带有经济利益,属于生产经营。⒆实际上,虽然体育彩票的发行带有公益性,没有营利目的,但是政府在举办这种活动时,一定会核算成本和收益(尽管收益用于公益事业),彩民参与其中也带有营利目的,因此整体上这种活动具有经济利益,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属于一种经营活动;与普通经营活动相比,其特殊性仅在于必须由政府严格控制和管理,类似于垄断经营。因此,该案中的被告人章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4)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本罪保护的生产经营,是否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例如,开办没有营业执照的游泳馆、耕种没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工厂及制造毒品的地下工厂等,是否属于本罪保护的经营活动?

  回答该问题,必须联系财产罪的法益。根据法律的财产说,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权利,破坏这些经营活动,即使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反,根据经济的财产说,破坏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造成经营活动的经济损失,就成立财产犯罪。法律的财产说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根据民法权利来判定行为的刑事责任。经济的财产说让刑法摆脱民法的束缚,重视财产的经济价值,具有一定合理性。在一般情况下,根据经济的财产说能够得出妥当结论。但是,<{{tjlytel}}>一味重视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完全忽视经营活动的非法性,就会得出破坏制造毒品的地下工厂也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结论,这显然令人难以接受。此时应当考虑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tjlytel}}>从法秩序的统一性来看,<{{tjlytel}}>刑法的法益虽不要求是民事法上的权利,但也不应是民事法上不保护的违法利益,因此所谓财产,是指法秩序所保护的或者法秩序并不非难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的整体。⒇基于此,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生产经营不能严重违背法秩序,不能有严重的反社会性,不能是严重犯罪活动。例如,非法制造毒品的地下工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地下工厂、<{{tjlytel}}>强迫儿童劳动的“黑煤窑”,由于严重违背法秩序,难以为社会所容忍,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均属于严重犯罪活动,不应受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而印制盗版书的地下印刷厂、没有营业执照的私人诊所等开展的经营活动只要处于平稳地营业状态,就应受到该罪的保护。虽然上述“黑煤窑”等生产经营不值得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前去破坏,否则法秩序将无从谈起。破坏这些不值得保护的生产经营,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排除犯罪:(1)手段具有相当性;(2)目的具有正当性;(3)行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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