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您的位置:首页  »  
 

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随着各地房价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就是指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房屋买卖与其他的商品交易不同,房屋买卖需要有行政机关授予的买卖房屋的资格,并且房产是属于可以交易的范围。那么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可以买卖吗?我们在下文就为您详细的解答这个问题。
  一、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证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证经过确权发证,受法律保护,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证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受法律保护,可以买卖、抵押等等商业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证,俗称”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小产权房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二、小产权房的购房合同认定情况
  1、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即户口在该村或街道)。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但尚未办理相关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此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3、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市民购买集体土地房屋一律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4、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不同村之间的村民互相购买房屋)。综上,小产权房是只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不能确权发证,因此在交易以后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小产权房可以借鉴宅基地的转让与买卖的情况,对于不同的购房合同进行效力认定,部分情况下,小产权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因此我们建议您要买房的话还是要去正规的房地产公司进行购买。
  
  
  

·羁押是否折抵缓刑刑期?
    羁押是否折抵缓刑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号函已收阅。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缓刑日期的问题,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号关于被判...

·非道路交通事故怎么救援有哪些内容?
    非道路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就是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非道路大致可以分为9类,可是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怎么救援呢?其实这里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保险公司理赔。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非道路交通事故怎么救援 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处理或出具事故证明,...

·法律规定刑事绑架罪判多久
    刑事绑架罪判多久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理是否可以?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理是否可以?每一个公司的成立之初就会设定一个法定代表人,这个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做出主要决定,当然如果公司遇上什么问题和麻烦也需要法定代表人第一时间站起来解决问题,众所周知,董事长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合理不过,那么如果代表人是经理呢,下面我们就带你看一下公司...

·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是否还能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虽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女员工哺乳期多长时间
    女员工哺乳期多长时间女职工一生当中会经历产期、哺乳期、经期等三期,在这三期期间,女职工相对比较脆弱。法律对女职工三期进行了保护,并同时规定了一定的假期。那么女员工哺乳期多长时间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女员工哺乳期多长时间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就是小孩子一周岁时止。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

·男女登记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男女登记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男女要是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话,那么构成事实婚姻要么属于同居关系,不管是哪种情况下对当事人来讲都是很不利的,由此办理登记结婚还是很有必要。那一般男女登记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男女登记结婚的...

·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

·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怎么调整的?
    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怎么调整的? 一、新商业车险条款的三大变化 1、商业车险产品更加丰富 重庆保监局财险监管处处长李昊轩表示,此次改革后,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2、多个险种保障范围拓宽 新版商业车险拓...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是针对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各自利益而制定的,其中也包括了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来说,夫妻离婚之后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生活,是由法院的最终判决来决定的。那么你知道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是怎么规定的吗?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来看一下吧。 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