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您的位置:首页  »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企业破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很常见的,竞争能力弱的企业面临的就是破产。企业破产过程中少不了的就是破产清算,但不知您是否了解破产清算取回权。在破产清算结束以后,要取回所有的和企业有关的材料和数据,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破产清算的有关内容。
  
  一、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1、行使时间
  
  ①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②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2、行使途径
  
  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
  
  ③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取回条件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4、取回标的
  
  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一般限于取回原物。
  
  ②取回变价款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③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代偿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5、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
  
  (1)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而非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2)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
  
  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解释】一般取回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其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期限的限制;但是,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二、破产取回权有哪几种
  
  破产取回权依成立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民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权利。企业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即为一般取回权。特殊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破产法的专门规定或者商事特别法的专门规定,请求由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主要有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发运买卖标的物以后,买受人没有付清价款,而现收到标的物以前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的,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行纪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并交付给委托人,在货物发运后,委托尚未收到货物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告破产的,行纪人对于已发运的财产拥有取回。
  
  代偿取回权是根据损害赔偿的民法原理取回的权利,它是指在依法移交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已不能原物返还的情况下以金钱赔偿方式满足的取回权。
  
  对于深入了解破产清算是很有好处的。破产离不开清算,清算也是为了摸清楚企业当前的具体情况和负债情况,有利于企业完成破产。破产了并不代表责任结束,破产的企业对于未尽的责任还要继续履行,法院在确保企业尽职尽责的情况下才会从法律上宣布企业破产。
  
  

·劳动法规多少岁算童工?
    在我国,法律严禁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同时在劳动法和未成年保护法中对于企业使用童工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使用童工,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的话会承担刑事责任。那2017年劳动法规多少岁算童工?下面由我们为您详细回答。 一、年劳动法规多少岁算童工? 劳...

·集体企业非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集体企业非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一、设立清算组 一般情况下,公司自行清算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即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

·商标再许可合同有哪些法律注意事项?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或一个公司的形象代表,对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宣传尤为重要。商标再许可是指对商标的一种转让使用或合作关系允许其使用自己的独一无二的商标。这其中就有很多风险在里面,那商标再许可合同有哪些法律注意事项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讲解。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

·国家赔偿申诉程序是怎么样的?
    在我国,冤案的发生有所无法避免,所以国家有国家赔偿来弥补冤案的发生,国家也正在整顿尽量减少和避免冤案的发生。国家赔偿是法院还没有给你定罪或者已经定罪了发现冤枉了你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有时间规定的,那么国家赔偿申诉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

·船舶办理抵(质)押登记部门、依据、流程、材料
    登记部门:海事局(小型船舶)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   法律依据:《海商法》第12条 《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第20-24条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4条   办理流程及材料:对20吨以上(20吨以下的参照办理)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

·关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不管消费者怎么警惕,总是难免中了房产企
    关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不管消费者怎么警惕,总是难免中了房产企业的招。对于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我们不禁要问买房合同中霸王条款有怎样的效力?而要是发现购房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的话,此时又该怎么办? 一、买房合同中霸王条款有怎样的效力 (一)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

·集资诈骗中的高利骗局有哪些?
    非法集资最近几年在我国频繁发生,诈骗者采取一系列手段来诱惑社会群众筹集资金,主要内容是对民众承诺有高利润回报,只要投资一定金钱,过一段时间就能得到几倍的金钱数额。然而就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人陷入了骗局。那么,集资诈骗中的高利骗局有哪些?下面由来给您解答。 什么是非法集资? ...

·版权保护期具体是多久
    版权保护期具体是多久一、版权保护期具体是多久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

·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按照司法实务经验,一般可能会剥夺人身自由两年左右,或者说是更短。但这只是一般的情况,现在具体分析比较特殊的情形吧。 首先,如果在伤害别人之后,良心发现了,进行积极的救助。例如,当场作紧急措施,然后拨打120或者直接给送去医院治疗,并且全程陪伴,悉心照顾。在赔偿方面积极赔偿,诚恳...

·我国上市公司如何再融资?
    我国上市公司如何再融资?公司上市是为了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资金来源的一种常见的方法,但是有些公司上市后仍然面临着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即便是已经上市的公司也可以通过一些方法进行再融资,以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但是,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如何再融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如下相关方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