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设有抵押是否会被收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设有抵押是否会被收回?
您的位置:首页  »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设有抵押是否会被收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设有抵押是否会被收回?当我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时,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出示具有同等价值的物品抵押贷款,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有不少的债务人再将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债权人后就不再对土地进行处置,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长期闲置的土地国土资源局可收回。那么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设有抵押是否会被收回呢?下面就由我们针对此问题为您做相关介绍,以供您了解。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设有抵押是否会被收回?1、为了更好地处置和有效利用闲置土地,我国法律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闲置土地的权力。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设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收回。但《办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在拟定设有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是否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等,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制定《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收回土地并不是立法的目的。因此,当拟收回的土地已设立抵押的时候,应当在充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收回。如果拟收回的土地已经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之后再设定抵押的,则无须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直接收回,甚至可以不用通知抵押权人。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回闲置土地的权力虽然不受抵押权的限制,但是可能会与其他部门的行为,尤其是法院的生效裁判存在冲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在闲置土地未被收回前,法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事项。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该块土地经过拍卖能够重新得到充分利用,故无须收回也能实现有效利用土地的政策目的。我国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长时间闲置不用明显的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所以国土资源局有权收回那些闲置不用的土地就算其土地使用权已设有抵押。在此我们要提醒的是,如果土地闲置的时间太长的话不仅会有被国土资源局收回的风险,而且会被征收额外的土地使用税,特别是耕地类的耕地占用税。
  
  
  

·哪些因素对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有影响
    哪些因素对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有影响通过对国内企业发展的历史回顾、总结发现,影响企业并购支付方式选择的原因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1、并购方对公司控股权的考虑。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并购活动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必然是其考虑用何种支付方式的一大因素。如果保留控制权...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您都知道的是,一部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可能没有考虑到很多因素,因而有些缺憾。因此需要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进行规制。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正是这样的。那么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一...

·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认证的主体是谁?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只有证据确凿,法院才能定案,做出判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法院都不能做出判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组织控辩双方出庭答辩,互相举证并质证。而最终证据要通过认证。那么,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认证的主体是谁?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有关法律知识。一、刑事诉讼法中证据...

·一、离婚时签订的夫妻财产放弃书有效吗?
    一、离婚时签订的夫妻财产放弃书有效吗?离婚时签订的夫妻财产放弃书是无效的,这种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部门也不可能给你们公证。公证事项主要是财产问题、资格或者权利等。相关问题必须要在离婚协议书中有明确的书面体现,并在双方均知晓自愿签署的情况下才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有效的。二、夫妻...

·对于现阶段社会的普通家庭来说
    对于现阶段社会的普通家庭来说,尤其是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贷款买房,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讲述,他们也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贷款如何买房子最划算?根据有关的规定,就目前社会规定来看公积金贷款并且是等额本息的方式是最划算的。看下面的文章。1、选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公积金...

·离婚孩子归谁
    一、离婚孩子归谁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

·如何定义入室抢劫?暴力入室抢劫判刑多少年?
    入室抢劫在法律一般指中行为人使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是入室抢劫。那么我们对入室抢劫是如何定义的呢?入室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暴力入室抢劫判刑多少年?下面,就请跟随的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一、入室抢劫的定义 1、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

·我国盐城工伤鉴定有时间吗
    工伤鉴定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因为工伤鉴定的针对性比较强,生活中,如果不是遇到工伤的话,恐怕一辈子也不会去做工伤鉴定。但是工伤是充满着未知数的,工伤鉴定确是工伤以后维权的时候一项重要的步骤。下文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我国盐城工伤鉴定有时间吗? 一、我国盐城工伤鉴定有时间...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人怎么办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人怎么办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要注意,必须获得经济补偿,还有失业金补贴。 办理手续手续后,要拿到离职证明、社保手册、医疗保险缴纳单,然后,先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注册失业;才能到人社局办理社保转接,就可以自己缴纳社保费用。 解除劳...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