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中介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中介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吗?
您的位置:首页  »  
 

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中介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 2004年6月12日,上海搏邦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邦公司)与毛艺霖(买受方)和案外人庄焕华、庄静雯(出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搏邦公司作为居间人将案外人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浦明路99弄32号102室的房屋介绍给毛艺霖购买,该房总房款为人民币2,45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意向金的数额及处理办法。协议第十条还约定,由于毛艺霖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应向搏邦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毛艺霖依约支付给搏邦公司意向金5,000元。后毛艺霖与案外人因故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搏邦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以毛艺霖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的贷款要求被拒后即拒绝签订该买卖合同为由,要求判令毛艺霖依约支付违约金49,000元。毛艺霖则表示,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买受方和出卖方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属“霸王条款”,故要求撤销该条款。

  2.一审法院判决:原告上海搏邦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毛艺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9,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格式条款无效需满足两个要件:其一,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其二,该条款存在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案系争条款符合上述两个要件。

  4.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即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却因种种原因没有成立。在此情况下,居间人从事居间行为势必支出一定必要的费用,倘无补偿,亦属不公平。为此,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5. 在居间未成功的情况下,居间人固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但必要费用与报酬毕竟不是同一概念,而且在数额上往往也相差很大。

  

·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

·房产证保护你哪些权利?
    对房地产的保护不同于对其他一般财产的保护,需要由政府以权属登记的办法来确定其权利的归属。
房产证的作用
一、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

·按份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按份共有房屋案件,依法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按份共有纠纷。如果选择前者,那么,法官会要求双方提供财产凭证等证据,然后依法作出分割,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等方式;如果选择后者,诉讼请求的书写技巧就显得非常重要——一般的人会忽略“分割”而直接要求对方支付一半...

·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怎么界定?
    1.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2. 房改房在交易方面确实与商品房有所区别。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的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职工...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三种房产证有何异同?
    目前居民手中所拥有的房屋产权 证书基本上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这三种产权证书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其财产权利受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但是在使用和交易方面有着一定的区分。   一、商品房。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包括四...

·南京买房落户政策规定
    

    很多购房人关心在当前商品房限购令的背景下,南京一直以来的买房落户政策会不会发生变化。
对于这个问题,律师解答说,目前南京买房落户的政策尚无变化,南京目前的买房落户政策出自2004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回迁房可以购买吗?
    1. 回迁房属于中国拆迁政策的产物,一般是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承诺赔偿给拆迁户的房屋。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相对于市面上的商品房来说,它的价格相对低一点。 2. 因为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具体进行买卖交易时要分两种情况来说。第一种就是...

·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
    

 一、 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 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本报归纳如下...

·农村房屋买卖,有无法律效力?
    1. 2002年1月13日,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卖方付某(简称甲方),买方张某(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座落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乡某村村东住宅及庭院,面积共计0.33亩卖给乙方长期使用。乙方出资10000(壹万元)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款购买甲方住...

·.中介隐瞒交易真实信息赚取差价,怎么维权?
    1. 2001年6月1日,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就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而2006年建设部颁布的,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27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