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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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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持有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第十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本省并且依法由本省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
  (二)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四)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指定辩护的案件增加两类: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填写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ぉ民委员会或者乡(镇ぉ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且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材料申请法律援助,免费获得帮助的同时还能获得更多来自法律界专业人士的指导,在专业的法律援助下可以使自己在案件中处理事情处理得更妥贴,正确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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