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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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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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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对于不同的伤残的等级,鉴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且,我们在进行鉴定的时候,对于不同的器官来说,鉴定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您知道2017耳朵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样的吗?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鉴定的规则,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轻伤司法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二、耳朵司法鉴定标准
  
  听器听力
  
  5.3.3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1、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2、外伤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4、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责任,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具体赔偿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在我们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对于不同的器官的鉴定的标准是有一定的细微的差异的,而对于耳朵司法鉴定标准来说,我们在进行鉴定的时候,主要是检查听力的受损程度等情况来进行判断耳朵的伤残等级。另外,我们在进行索赔的时候,注意要保存好自己的病例证明以及伤残登记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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