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必须进行招标的合同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必须进行招标的合同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必须进行招标的合同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必须进行招标的合同有哪些
  
  实践中,有一些大型的工程建设是需要进行招标进行的,也就是说这类工程建设合同是要求必须进行招标,不过这样也不绝对。那究竟必须进行招标的合同有哪些呢?而在进行招标的时候又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合同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进行招投标其实是可以达到优化配置的目的,选择最优的合作伙伴。而在对方竞标的时候,除了要出具书面的竞标书外,同时还要按照规定交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现在有人喝醉酒就会认为自己没有醉,然后不管不顾的去开车,认为
    现在有人喝醉酒就会认为自己没有醉,然后不管不顾的去开车,认为自己非常的清醒,但被抓到了之后,一验就知道已经到了醉驾的程度了。一些想要逃避法律的人,就开始考虑醉驾怎么找人改成酒驾这个问题,那么我们来给您普及下关于醉驾和酒驾的相关法律。醉驾怎么找人改成酒驾?这是犯法的,一旦被发现帮你...

·委托签合同有哪些
    委托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委托他人办理一些事项的情形越来越多,这其中就包括了委托他人代签合同。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签合同,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委托他人签订合同也有许多值得注意的事项。下面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委托签合同都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授权委托书的...

·国家公诉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公诉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

·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
    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

·租房合同纠纷找谁解决?
    租房合同纠纷找谁解决?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

·结婚登记手续具体是怎样的饿
    男女若想要成为合法夫妻的,则需要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请求,在对双方的条件作出了审查之后,满足规定结婚条件的,才会办理结婚证。而此时结婚登记也有相应的手续要求,那结婚登记手续是怎样的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结婚登记手续是怎样的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起诉老板吗?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起诉老板吗?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承担如下法律风险:1、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被害人指认可以刑拘吗?
    被害人指认可以刑拘吗? 一、被害人指认可以刑拘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

·借款方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方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借款方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合同的双方,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必须要了解的是双方的违约责任,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去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可撤销婚姻申请的时间是多长
    要是男女在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一方或双方是受到胁迫的话,那么这样的婚姻在一定时间内,是可以申请进行撤销的。不过很多人却不是很清楚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申请的时间是多长。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可撤销婚姻申请的时间是多长 因受胁迫而与对方缔结婚姻的,一般认为这样的婚姻关系为可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