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转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转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债转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债转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同时扮演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角色,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能会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为对企业持有一定的股份,以使得企业的资产得到增加。我国对公司债转股的一些事项作了相关规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债转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债转股可能会使得原本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得到新的转机,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将债务转为股份,可以让债权人以企业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管理,更好地掌握公司的经营,如果企业有了生机,债权人也会因此受益,所以这种方式无论对于债权人还是企业来说,都是有益的。
  
  

·医疗过失等级如何进行划分
    医疗过失等级如何进行划分一、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类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一、婚姻当事人婚外情出轨算重婚罪吗?
    一、婚姻当事人婚外情出轨算重婚罪吗 如果是偶尔出轨,不能定为重婚罪。如果他们在公开场合表明或以夫妻名义相称,即涉嫌重婚,注意取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包括什么
    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交警根据现场的勘验、检查等对事故作出一个责任认定,之后必须向当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您知道这个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包括什么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进行具体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包括什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

·误诊要负法律责任吗?
    很多人认为误诊是医生不负责任或技术水平低所致。而医生们对误诊常持敏感的回避态度,误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 误诊现象在临床上较为普遍。据资料显示,包括国外现代化的大医院在内,误诊率在30%左右。而且误诊并不因诊断手段更新而减少,缘由是人体差异和疾病的复杂性。因为同一疾...

·零口供能定罪吗
    零口供定罪原则分为慎重原则和充分原则。一、慎重原则慎重原则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二是虽然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

·二手房买方需要注意什么
    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其中的当事人就是买卖双方。因为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是不同的。那现实中,二手房买方需要注意什么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二手房买方需要注意什么 买方通常在房屋的买卖过程中间是处于弱势...

·还款人要求先给借条再还钱合法吗?
    还款人要求先给借条再还钱合法吗?法律上未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还款人应当先履行还款义务后,债权人再退回借条,从人类的日常生活习惯来讲,还款时归还欠条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这种大众都认可的事实,法律是没有做出规定的。如果债权人不出具借条,债务人可以拒绝还款。另外,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离婚了想要回抚养权该怎么办
    离婚了想要回抚养权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从如下几点做起: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2...

·杭州征地补偿新标准
    杭州征地补偿新标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由于地区差异,全国的征地补偿标准不是完全一致的,个省市都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补偿标准。下面我们就带您看看杭州征地补偿新...

·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
    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罪的规定是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恶意占有国有资产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贪污罪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