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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去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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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去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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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劳动者反应自己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在获得了认定结果之后却得不到承认、认可。其实这主要是因为他申请认定的部门找错了,在不具有认定资格的部门进行认定,自然作出的结果就是不会被认可的。那现实中,究竟应该去哪里申请工伤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去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二、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理由如下: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第八款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但前提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部劳社厅函(2004)123号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事故发生之后,应该去哪里申请工伤认定?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知道,一般是去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只有是否会受理申请,还要看有没有满足法律中规定的受理条件。如果当事人超过了规定时间再提出申请的,这样的情况下认定部门原则上是不会受理申请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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